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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工作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航空航天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1.04.10【实施日期】1991.04.1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有关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系指聘请国外有关技术、管理专家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或技术咨询、讲学。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应邀来华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交流和参加国际会议和执行进口设备合同来华安装调试设备的国外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紧密围绕部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项目、科研生产中的攻关项目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来进行;应结合各单位的科研生产任务,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

第四条 引进国外人才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

(一)拟聘请专家的单位,应对申请项目的国内外水平、本单位的条件、引进专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并认真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报部国际合作司,并抄报主管业务司、局及公司、研究院。

(二)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计划,由部国际合作司统一组织按年度制订,各单位应于前一年的十月底之前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报送部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在综合平衡并经部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申请专项费用资助,并在当年一月份将批准的项目下达给各单位。

因特殊原因遗漏或确属任务急需、且专家落实的重点项目,可酌情向部国际合作司行文补报。

(三)主办单位在收到部下达的批准项目后,应与拟聘专家进一步联系,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于专家来华之前两个月行文将落实情况和对专家来华后的工作、生活安排方案报部国际合作司。

第五条 经部批准的项目,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果原拟聘的专家因故确实不能来华,在原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可变更专家人选,并应行文向国际合作司申报,同时填报拟新聘专家的《拟聘专家情况表》。

第六条 专家每次来华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认真总结并对工作效果进行检查评定,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与总结一并报部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根据工作效果给部分单位以适当资助。

第七条 为充分调动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对来华专家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按际字(1990)1073号文件进行。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各单位广大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利用和消化国外智力资源,对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确实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实行重大成果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际字(1990)104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略)

2.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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