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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科研开发和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1.05.21【实施日期】1991.05.2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产品研制、开放、生产过程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通信产品的质量,以满足建设优质、高效、安全、可靠通信网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证通信产品的质量,是邮电科研、开发、生产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和经常性义务。科研、开发、生产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将改进、提高科研成果、工业产品的质量列入议事日程,形成制度;在本系统内经常开展质量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和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奖惩。

第三条 对通信产品研制、开发、生产过程及产品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监督的对象是科研、开发、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科研、生产单位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

质量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技术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基础、以检测为手续。检测工作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第四条 对科研项目、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及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测。抽查是对科研、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服务体系进行检查;抽测是对产品、关键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

抽查、抽测的重点是用于重点通信工程的产品、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的产品、出口产品、主要邮政生产用品用具、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承担重点项目、产品的科研、生产单位。

第五条 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各质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抽测。

执行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或项目应积极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科研、生产及经销单位应当接受检测,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监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抽测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由承检单位直接到受检单位,从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第六条 优质产品经抽测达不到评优标准时,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改进。逾期未达到原有质量水平的,取消优质荣誉称号,收回优质产品证书、标志,并予通报。

获准进网使用的产品,经抽测达不到规定的进网要求时,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对监督检查、检测中问题较多的单位,不具备条件保证科研、生产质量的单位,有权建议其主管部门令其整顿、限期改进。

第七条 对科研、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质量保证措施、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研、生产条件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审核。对于无充足的技术、物质条件,难于保证项目质量的,不应立项。

(二)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要组织专家论证。方案中要有完善的可靠性设计内容和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总体技术方案连同专家论证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科研样机要进行全面质量检验,并按规定组织鉴定。鉴定所用计量器具需经计量检定合格,否则测试数据无效,不能发给合格证书。

(四)科研成果完成后要进行生产的、或新产品投产,必须进行生产定型鉴定。鉴定时,应由部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和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经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测试手段等进行审查,确认具备生产条件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对实行进网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相应主管部门可据此核发进网许可证。

未经上述程序的样机复制品、试产品等不得正式进网使用(可按规定组织试用或中间试验)。

第八条 对实行进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际、行标或技术规定。经部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主管部门核发进网许可证后方可进网使用。

第九条 产品生产定型鉴定、设备进网、生产许可证发放、产品评优、质量认证、质量争议调解和仲裁、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由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相应专业质检机构进行检测,以其检测数据作为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根据使用部门反映出的通信设备产品及主要邮政生产用品用具质量情况,由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编制、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不准确或出具虚假数据,造成损害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审查认可证书,取消其出具公证检测数据的资格,对当事人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产品研制、开发、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测的具体项目、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部科技司负责修定、补充。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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