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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1.06.17【实施日期】1991.06.1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系统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设立“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选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包括乡镇企业)。

第四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个企业。对前届获奖企业进行复查确认的,不占本次评选名额。

第五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全国农业系统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短期内自我发展有特别显著的提高;

(二)卓有成效地应用国内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国产化新装备改造企业,特别是在应用电子技术更新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在计算机辅助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企业建立责任明确、效率高的技术进步的领导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确定以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核心的管理体系。制定并认真实施目标明确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用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优化调度和经营决策;并在评奖前三年内在产品质量、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安全保护、能源环保管理等方面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以上奖励;

(四)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并有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军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产出--投入开始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五)坚持工人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干部更新知识的进修制度。有充分证据显示:企业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和人员正常流动中,成功地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六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部质量标准司。

第七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下达候选名额分配表。

(二)企业以申报书的形式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系统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农业部主管业务司(部直属企业直接向部主管业务司申请);部主管业务司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评,并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候选名额,推荐上报部评审办公室。

(三)部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的技术、管理专业人员对候选企业进行复审。

(四)部评审委员会确认审定,并公布、授奖。

第八条 获得“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授予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牌。

第九条 在评选企业技术进步奖的同时,对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授予“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并发给证书和奖章。对获得“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和获奖企业给予奖励的个人,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做为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奖励条件及办法另行制定。

获得“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应对在推动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获“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再次确认后方可沿用部级称号。到期不复审的企业和复审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取消“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称号。复查单位不计在当年评选名额之内。

第十一条 农业系统每年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将从已获得“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中推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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