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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0.12.22【实施日期】1990.12.22【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名称为技术市场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三条 凡申报各级技术市场金桥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在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并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表彰奖励范围是: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从事技术市场立法、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技术市场软科学、理论研究、宣传报道的集体和个人;

(四)其他在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技术市场金桥奖:

(一)技术市场经营、开拓方面:

(1)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中,成绩显著,一般自身经济效益年创收在100万元以上,利税在20万元以上;在社会效益方面,每年为社会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

(2)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每年为本地区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5-10项或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或科技性、示范性基地2-3个;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积极努力,每年向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及社会提供科技信息100-300条以上;

(4)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其机构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内部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健全;

(5)在技术经营、技术中介服务活动中热情为用户和买、卖双方服务,诚实信用,成绩显著。

(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方面

(1)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

(2)制定了较完善、配套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并行之有效地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3)建立了专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并能有效地行使管理职能;

(4)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按各自分工不同,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并指导其业务活动的开展;

(5)在本地区建立了完整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6)按照技术市场统计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半年报、全年报以及各项指标的分析评价工作;

(7)认真开展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年培训技术市场工作人员(包括合同登记员、技贸人员、管理人员等)应在300-500人以上;

(8)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和指导技术市场的发展,并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技术市场理论研究方面:

(1)在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中,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一般每年承担省、市、部委一级技术市场软课题或相关课题1-2项,地市级技术市场软课题1-2项,发表有关技术市场或相关性的理论文章、论文2-3篇或专著(包括创作、编写、合著)1部;

(2)在技术市场宣传报导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每年在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宣传、介绍技术市场发展、动态、评论等文章3-5篇以上,在国家一级报刊上发表文章3篇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有关技术政策的;

(五)其他不适合授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形式可以设奖状、奖杯(锦旗)、荣誉证书以及奖金等形式。

第八条 技术市场金桥奖由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并组织成立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定、复核以及授奖工作;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授奖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司(局)以及有关单位为推荐部门,负责向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委会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委会应当在评审前一个月公布申报单位、集体和个人名单,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做假、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技术市场金桥奖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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