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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日期】2020.05.14【实施日期】2020.05.15【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0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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