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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发布日期】2018.11.22【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对服务全国改革发展大局、提升本市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会同江苏、浙江、安徽把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亚太门户,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二、本市会同江苏、浙江、安徽完善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国家战略和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要求,制定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省一市共同组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提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和政策方案,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本市支持各区同江苏、浙江、安徽的地市建立合作机制。

三、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主动与江苏、浙江、安徽对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提升长三角地区城市群整体竞争力。研究探索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挥辐射和联动作用。

四、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江苏、浙江、安徽的协同,逐步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工作需要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本市应当推动长三角地区建立统一的市场标准体系,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率先清除行政壁垒,及时修改有碍市场统一的有关规定。

六、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精神,本市应当加强与江苏、浙江、安徽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协同,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抓长江大保护,建设美丽长三角。

七、本市应当加强与江苏、浙江、安徽在重点领域的合作,加快形成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大型科学设施协作共享、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公共交通异地扫码通行、民生档案异地查询等合作成果。

八、本市会同江苏、浙江、安徽争取国家关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综合规划及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本市应当加强与江苏、浙江、安徽的对接合作,争取国家在长三角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成果,同步在长三角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九、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执行《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优先安排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立法项目,加强对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贯彻实施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府目标管理系统。

十一、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进长三角地区司法合作,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本市应当积极宣传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及时推广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社会各方对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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