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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20〕18号【发布日期】2020.05.26【实施日期】2020.06.01【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确保人民法院司法网络询价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可以根据询价财产类型设置分库。律师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询价平台的评审、选定和除名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互联网大数据专家,评估行业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条 能够提供符合《确定参考价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网络询价平台,并有意开展司法网络询价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

申请入库的,应当提交入库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依法开展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

(二)具有依法获取的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的数据,且至少其中一类数据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所有;

(三)各类价格数据应具有持续更新性,且更新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四)具备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并出具处置参考价的能力;

(五)具备保障司法网络询价工作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以及硬件设备、资金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

(六)信息系统应具备开放性、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能与人民法院有关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顺应工作需求及时提供扩展服务;

(七)已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涉公共事务领域提供一年以上的网络询价服务;

(八)在技术支撑、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处于同类平台中的领先地位;

(九)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询价平台的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有权审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所依据的所有基础数据、数据来源、数据更新、计算方法等情况,确保网络询价平台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地进行司法网络询价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托权威第三方,对申请入库的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入库名单并公示;每年对已入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开展司法网络询价的情况进行评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择劣确定除名名单并公示。

第八条 提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生影响司法网络询价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经营变化的,提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再为司法网络询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从名单库中退出,不得自行中断服务。未按照要求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退出申请,即自行中断服务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且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九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存在违反《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公示。律师

第十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或被准许退出名单库的,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包括确保尚未完成的网络询价和尚未作出的补正顺利进行完毕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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