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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20〕22号【发布日期】2020.07.10【实施日期】2020.07.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律师

1.切实增强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协同性、前瞻性。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不断增强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协同性、前瞻性,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努力满足长三角一体化对司法的新需求。

2.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积极服务做好一体化发展大文章。围绕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加强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加快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等重点领域,聚焦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标准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紧盯跨区域、跨领域、跨省际的功能调整、创新融合、互联互通、共保联治、一体协作等发展需要,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区域司法服务一体化运行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3.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坚决维护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安全稳定。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长三角区域涉及国际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生产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人员出入境等重点领域刑事案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犯罪行为,严惩干扰破坏长三角区域科创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犯罪。加强办理反洗钱、非法集资等跨区域重大刑事案件的联动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工作合力。

4.提升民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促进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效,保护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促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密切关注金融政策、新型融资方式对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支持金融领域协同改革,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依法妥善审理长三角区域教育、就业、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案件,促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推动一体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审理因科创产业融合发展、高端要素集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承接产业转移等引发的案件,推动建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促进长三角区域产业优化升级。

5.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因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省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城市功能区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改造、新居住区建设等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化解区域协同发展、城乡融合发展、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区域同城化发展、生态经济带建设等领域中因土地改革、区域利益分担等引发的行政争议,建立健全与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行政机构改革相适应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新机制,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完善行政争议调解机制,推动区域内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全面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6.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保护创新成果,服务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创建全球创新成果集散中心。加大对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及数据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支持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探索建立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人才队伍和技术事实查明协同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相一致。加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加大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创新共同体和产业集群的司法保护力度,协同推动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助力打造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

7.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拓展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院辐射效应,集聚有效审判资源,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积极回应长江、京杭大运河、新安江、淮河、太湖等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发展需求,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力度,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8.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长三角区域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特别是国际经济合作和长三角区域投资领域发生的各类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港口码头建设、船舶建造、仓储物流等海事海商案件和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依法保障上海洋山港、宁波舟山港、连云港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港口等重要港区建设,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

9.完善跨域司法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促进长三角区域诚信建设。推动长三角区域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化查控及协助执行网络无缝衔接,实现执行措施全覆盖。加强跨域指挥、管理、协调的执行指挥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完善的执行协调和指挥平台,提升复杂环境下执行应对处置能力。加大异地执行协助力度,简化异地执行手续,统一委托执行流程,扩大委托事项范围,推动财产变现等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建立“执转破”衔接标准一体化机制,统一跨域移送标准,提高“执转破”机制运转效率,为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善跨区域信用联合监督、警示、惩戒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管理机制,加快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

10.加强长三角区域诉讼服务协作,努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司法服务。提升跨域诉讼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当事人诉求在长三角区域法院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完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两大平台,对外实现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基础,积极推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等便利诉讼服务;对内以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为统领,“一网统管”诉讼机制有效运行。构建长三角区域全域覆盖、规则明确的委托送达工作机制,加强委托办理诉讼事项协作平台建设,加强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联合调解、委托鉴定、文书送达等跨区域跨层级联动协作,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便利性、多元化司法服务。

11.加大纠纷实质性化解力度,推进长三角区域平安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建立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全面规范多元解纷、分调裁审、立案服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等工作。推动健全长三角区域地方党委领导或政府主导下的多部门会商机制,发挥律师、其他专业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纠纷作用,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12.加强国际化司法服务,推动营造长三角区域良好就业创业环境。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着眼长三角区域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重点领域高端人才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快推动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平台机制建设,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广泛运用在线调解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健全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为长三角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13.加强智慧法院应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司法信息化发展。建设长三角区域智慧法院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司法大数据中心,加强司法区块链建设,消除跨区域执法办案信息壁垒,推进办案信息跨区域网上交换流转、信息共享共用,为跨域诉讼服务、案件庭审、电子送达、执行协作、产权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提供强大数据支撑。创新信息化审判管理方式,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优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功能设置,不断提高审判质效。

14.完善长三角区域法院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区域司法服务一体化创新发展。针对长三角跨区域、跨领域、跨省际的功能调整、创新融合、互联互通、共保联治、一体协作等特点,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职能作用,定期召开长三角区域四地法院联席会议,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积极探索区域司法服务一体化运行制度模式。加强联席会议机制建设,做好四地法院日常沟通、协调、会商、联动等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协调解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律师

15.推动长三角区域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努力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司法资源的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探索建立以审判业务交流为基础的法官交流工作机制,开展分层级、分专业对等交流、任职和使用。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序开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推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针对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案件类型特点,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司法资源优势,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海事、互联网等专业性较强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审判机制,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专业化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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