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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办[2018]212号【发布日期】2018.11.13【实施日期】2018.12.05【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号)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根据相关机构申报,经综合考虑各机构前期受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国际影响力、信息化建设等因素,现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

对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法办发〔2018〕13号)的规定,协议选择纳入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优化纠纷解决平台的在线功能,切实推进调解、仲裁、诉讼的有机衔接,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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