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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8]363号【发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深圳破产法庭的请示》(粤高法〔2018〕2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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