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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字号】司发通[2017]40号【发布日期】2017.04.14【实施日期】2017.04.14【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时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现就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快速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精准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部署,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二、明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范围和途径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向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执业权利。

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于2017年第一季度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平台,并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布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开设网上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律师申请维权。

三、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受理机制

所属的律师协会接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律师协会转来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除在网上受理窗口申请外,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紧急情形消除后,应当补充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详细记录律师信息、具体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工作。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四、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

所属的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1)属于本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律师申请材料转交相关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向有关办案机关反映。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律师协会应当即时反映;

(2)对于律师异地执业时提出的维权申请,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相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报相关办案机关予以处理;

(3)对于需要省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处理的维权申请,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提请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予以协调处理。

办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律师投诉或者接到有关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一般应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律师申诉、控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一般应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予以纠正。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接到投诉或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调查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发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

律师协会在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者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处理。

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可以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根据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声,表达关注,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对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作出调查处理并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调查处理结果。

五、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申请人。办案机关根据有关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

律师直接向有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六、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研究律师维护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有关问题。要建立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定期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做好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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