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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法[2017]18号【发布日期】2017.07.19【实施日期】2017.07.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加强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家事案件纠纷化解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督促、检查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名院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设信息员,由各成员单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中央政法委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及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

附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关工委

全国老龄办

2017年7月19日

附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为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深化发展,依法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中央综治办

充分发挥各级综治中心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推动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将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内容,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开展督促检查、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协调中央综治委各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工作,对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实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依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专业化改革。案件审判由侧重财产分割、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权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总结经验,从审判组织、队伍建设、证明标准、制止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申报、诉讼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家事审判专业化探索。加强家事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调解技能、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培训。指导各地法院加强硬件设施配置,提升业务装备配备水平。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家庭成员的犯罪,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被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书面建议民政部门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四、教育部

指导地方教育部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家庭特殊困难学生的教育关爱,帮助单亲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组织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困境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的情况应强制报告。

推动各地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导。配合妇联、关工委等相关组织,共同办好家长学校;依托青少年宫、乡村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阵地,为城乡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统筹协调各类社会资源单位,指导各地教育部门积极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五、公安部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犯罪,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六、民政部

拟定婚姻管理政策并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实施,推动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指导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

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拟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困境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和保障措施;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发挥兜底作用,依法做好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

七、司法部

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在县(市、区)因地制宜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设立专职调解员公益岗位,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和表彰奖励。督促落实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经费,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

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并协助做好受害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指导各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庭责任。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文明家庭、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谐的良好氛围。

十、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在推动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协调有关部门强化职能,制定措施,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和文明家风宣传工作。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推动有关部门解决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的经验予以宣传和推广。将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部门目标任务、责任分工,作为纲要在今后五年实施中重点关注内容,并在制定新一周期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时予以考虑和吸收。

十一、全国总工会

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引导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注重家庭美德培养,协助有关调解组织共同做好职工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家庭文明建设。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组织带领职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做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相关工作,推动解决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

十二、共青团中央

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青年婚恋”领域的目标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加强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弘扬健康向上的婚恋新风;广泛开展青年交友联谊活动,开发提升青年婚恋服务的公益项目,提供青年婚恋心理咨询和行为指导,开展青年性健康教育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重点做好大龄未婚青年等群体的婚姻服务工作。

切实履行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开展“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试点,推动解决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面向青少年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普法宣传,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建设“青年之声”、“青少年维权在线”和12355青少年服务台,联系法律、心理等方面专业力量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机构,为青少年提供困难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自护教育等专业服务。

十三、全国妇联

指导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将家事纠纷调解和司法参与同普法宣传、良好家风教育、家庭美德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传承良好家教家风,弘扬传统家庭美德。组织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等活动,建好各级妇联信访接待室,畅通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拓展网络等投诉受理渠道,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好矛盾排查、心理疏导、纠纷调解、信访代理、法律帮助、困难帮扶等工作。

积极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指导各级妇联夯实基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参与法院家事案件诉前调解、诉中矛盾化解以及判后回访帮扶等工作。向法院推荐优秀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促进家事审判过程的公正和民主。

十四、中国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和关爱未成年人服务等活动,协同做好家庭纠纷化解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五、全国老龄办

研究提出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的建议对策,提出立法建议;组织、协调、督促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地方老龄工作机构的工作落实,指导并推动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加快推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出台,加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工作,开展老年监护相关工作的研究,指导签订农村老年人赡养或者扶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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