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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发文字号】法[2016]61号【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旅游委(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及时妥善化解旅游纠纷的重要性。“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创新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劳动者就业、增加人民群众收入和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也呈持续增长态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审判和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解决旅游纠纷,对保护旅游者权益、保障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化解群体性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院要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针对性地加强旅游景区等游客相对集中区域派出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工作。已经设立旅游派出法庭的地方,要切实增强审判力量,继续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工作;客流量持续较大、旅游纠纷发生较频繁的地区、旅游景区,可以在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增设相应的派出法庭;暂时不具备增设派出法庭条件,但人民群众具有一定司法需求的,要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力度,根据实际需要在旅游景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旅游纠纷具有涉及面广、异地发生、标的额小等特点,要积极运用小额诉讼等程序规定,依法快立、快审、快结,确保旅游纠纷的及时化解。

三、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调解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形成“诉调对接”。要认真做好旅游纠纷数量、类型、争议焦点等数据搜集统计工作,为人民法院更好开展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支撑。根据旅游投诉监测情况,掌握本地旅游纠纷发生较集中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派出法庭或巡回审判点的选址工作。根据旅游目的地实际情况和人民法院旅游纠纷审判工作需要,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调解、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四、建立人民法院与旅游主管部门解决旅游纠纷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优势和调解经验,积极与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旅游纠纷案例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旅游派出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事项,共同研究旅游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信息共享。要提高处理旅游纠纷的能力水平,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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