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6]237号【发布日期】2016.07.06【实施日期】2016.08.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类型新名称

类型代字

十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01.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

清申

02.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破申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

 

01.强制清算上诉案件

清终

02.破产上诉案件

破终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

 

01.强制清算监督案件

清监

02.破产监督案件

破监

(四)强制清算案件

强清

(五)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