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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瑞尔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冠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请示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40号【发布日期】2013.08.27【实施日期】2013.08.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申请人瑞尔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冠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美国食品工业协会在美国境内作出,我国和美国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1.关于涉案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美国食品工业协会虽已确认案涉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并据此行使管辖权和作出裁决,但申请人按照《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时,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定。如果湛江冠亚食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瑞尔玛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和仲裁协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2.关于仲裁通知和仲裁裁决是否有效送达的问题。依据现有证据,美国食品工业协会分别于2007年9月17日和2007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寄出挂号信,挂号信上所写的寄送地址与被申请人的地址相符,虽然挂号邮寄单上未注明邮寄的物件名称,未显示美国食品工业协会邮寄的是仲裁通知、仲裁裁决等仲裁文件,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该案情况认定被申请人收到相关的仲裁文件并无不当。据此,人民法院不得以被申请人未收到仲裁通知为由适用《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b)项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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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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