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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9.25【实施日期】2012.09.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案例一

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同林,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杨剑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梁伟,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王喜群,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李恒军,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席亮亮,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叶波,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郝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韩金波,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群、李恒军、席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明知他人创建的某色情网站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站,仍然先后申请为该网站的版主、超级版主,并分别对网站指定的版块进行管理,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1月1日,王同林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6597件,淫秽小说计2441件,共计9038件。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2月15日,杨剑华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717件。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黄勇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406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2月15日,梁伟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285件。2011年6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王喜群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565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月1日,李恒军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349个。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2月15日,席亮亮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小说计3359件。2011年7月14日至2012年2月17日,叶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3128件。2011年8月21日至同年12月29日,郝志朋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2448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1月7日,韩金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121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群、李恒军、席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在互联网上,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同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剑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梁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喜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恒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席亮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郝志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金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王庆刚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庆刚,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个体户。

2007年年底至今,被告人王庆刚陆续多次从河南新乡、河北保定、河间等地印刷、购进大量盗版教辅资料进行批发销售。2011年10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王庆刚存放于太原市水峪村、港道村和学府街山西大学北门附近的三处库房进行集中收缴,当场查扣待销售的学生教辅资料308403册。经鉴定,其中78044册为侵权盗版教辅资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庆刚作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即将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庆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判处。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三

张文坤等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文坤,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艳良,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黎白娥,女,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农民。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文坤从同案人张春应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在湖北省当阳市零售。从2011年2月份开始,张文坤便从张春应手中及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等地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进行批发和零售,其中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人徐艳良、同案人黎金娥批发销售各类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22222册,销售金额计125725元。

被告人徐艳良及其妻黎金娥从2008年开始从湖南省平江县的老曾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2009年下半年开始又从被告人张文坤和汕头市等地通过物流运输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并于2009年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用于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的运输。徐艳良购进码书资料后,向被告人黎白娥及湖北省通城县的黎艳娥、李莹春、李丽云、杨安安、湖北省咸宁的李文杰、崇阳、江西修水等地的人进行批发和零售,共计向上述人员批发和零售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65797本、码报500份,销售金额计181461.40元。

200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黎白娥采取支付现金和赊账的方式,从被告人徐艳良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在通城县隽水镇菜市场摆摊销售,销售金额计65625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坤、徐艳良、黎白娥擅自销售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徐艳良、黎白娥有悔罪表现,且主动缴纳了部分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艳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黎白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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