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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1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前言

执法办案篇

一、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功能

五、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畅通当事人诉讼通道,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

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管理创新篇

一、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二、加强和创新队伍管理,促进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三、加强和创新廉政管理,确保司法工作公正廉洁

四、加强和创新行政管理,提高法院管理保障水平

改革发展篇

一、加强审判指导,切实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注重理论研究,切实服务人民法院中心工作

三、推进督查落实,继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前言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严格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努力推动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三个提升”,坚持能动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人民法院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党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国法院干警深入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定信念、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结果。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执法办案篇

2011年,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执法,能动司法,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平稳,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切实维护了人民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867件[1]([1]受理案件是指当年新收案件与上年结转案件的总和,下同。),同比下降1.81%;审结10515件[2]([2]审结案件含上年结转的案件,下同。),同比下降1.04%;审限内结案率为9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203703件,同比上升4.3%;审结11478505件,同比上升4.36%;审限内结案率为99.01%;案件标的金额16559.22亿元。

2007年-2011年人民法院审执结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情况(图略)

从案件构成看,在2011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62.46%;刑事案件占8.21%;行政案件占1.49%;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占0.9%;国家赔偿案件占0.02%;执行案件占20.85%;减刑、假释案件占5.36%。其中,新收各类一审案件7596116件,同比上升8.53%,审结7534955件,同比上升7.3%;新收各类二审案件707498件,同比下降1.87%,审结704121件,同比下降3.67%;新收各类再审案件42359件,同比下降7.33%,审结43208件,同比下降6.5%。

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构成情况(图略)

注:其他包括对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的申诉审查与监督等案件。

从案件来源看,在2011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的案件占87.3%;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抗诉案件占7.34%;刑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减刑、假释案件占5.36%。

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来源结构情况(图略)

从案件效果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2011年审结的各类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服判而直接生效的案件占90.6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占9.39%;在全部生效案件中,一、二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服判的案件占98.99%,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占1.01%。

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效果情况(图略)

从案件质量看,人民法院案件质量不断提升。自开展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性指标进一步向好,评估综合指数逐年提高,2011年达到88.79,比2010年提高1.53。反映审判质量的立案变更率、申诉率、信访投诉率分别下降0.11、0.18和0.6个百分点;98.58%的一审案件服判息诉或被二审维持,上升了0.23个百分点,生效案件中仅有0.14%的案件经再审改判、发回重审,下降了0.03个百分点。反映审判效率的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分别上升0.5、3.29和8.16个百分点,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缩短。反映司法公开的一审陪审率、二审开庭审理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分别上升10.04、12.87和7.4个百分点。反映审判效果的调撤率、实际执行率分别上升1.73和5.34个百分点。

2007年-2011年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情况(图略)

2011年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主要指标情况(图略)

一、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民事审判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商事审判对于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1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7226871件,同比上升7.62%;审结7168992件,同比上升6.25%。其中,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6558621件,同比上升7.3%,案件标的金额10156.59亿元,同比上升11.16%。

(一)民事审判工作

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从总体上看,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态势良好,制度建设推进有序。

1、案件审判情况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稳妥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1609801件[3]([3]如无特殊说明,指审结一审案件情况,下同。),同比上升12.7%。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202007件,同比上升2.84%;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案件72542件,同比下降6.1%;继承纠纷案件131840件,同比上升1.7倍。

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情况(图略)

--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全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04228件,同比下降7.08%,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依法审理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全年共审结涉农案件223849件,同比下降6.31%。其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4652件,同比下降10.23%;宅基地纠纷案件3173件,同比下降20.77%。

--依法审理侵权案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全年共审结侵权类纠纷案件1468206件,同比上升13.43%。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735083件,同比上升20.9%;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46285件,同比下降2.24%;财产权属纠纷案件48940件,同比下降19.97%;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7277件,同比上升1.88%;产品责任案件6981件,同比上升33.9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883件,同比下降7.38%。

--依法审理房地产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妥善审理房屋买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其中,审结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28050件,同比下降0.0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81409件,同比上升4.5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7490件,同比下降6.0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17128件,同比上升3.67%;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2278件,同比上升3.5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440件,同比下降13.36%。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全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594068件,同比上升3.7%。

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情况(图略)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统一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认真对待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解释有关内容的关切,不断总结相关审判经验,回应公众相关诉求。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大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力度。针对房地产市场、劳务派遣和劳动监察等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确定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当前民事审判中突出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情况的报告,接受全国人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

(二)商事审判工作

2011年,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密切关注后金融危机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案件审判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大力化解纠纷,依法审理了大量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投资合同纠纷、金融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全年共审结合同纠纷案件3286997件,同比上升1.46%。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26367件,同比下降5.25%;电信合同纠纷案件138711件,同比上升5.81%;保险合同纠纷72135件,同比上升22.50%。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股份转让、股权确认等股东权纠纷案件21691件,同比下降19.34%;证券纠纷案件1263件,同比上升1.24倍。审结企业破产案件2531件,同比下降29.04%。

2011年增幅或降幅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案件类型

结案(件)

同比增减变化

仓储、保管合同

3407

29.30%

保险合同

72135

22.50%

海商合同

7165

18.86%

服务合同

226328

17.58%

居间合同

10733

6.14%

农村承包合同

34652

-10.23%

运输合同

21230

-12.37%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69081

-12.73%

借用合同

2644

-21.71%

储蓄存款合同

2822

-37.58%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就破产原因的判断标准,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制定《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召开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能作用,维护企业相关者的利益。下发《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认真开展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全国商事审判法官的培训指导力度,对21个省市区三级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的5000余名法官进行了辅导培训。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法院系统期货业务知识培训班,促进法官将商事金融基本理论与审判实践更好结合。向全国法院征集商事审判疑难问题,对700多个疑难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并采取适当形式逐步解决。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教程”系列的编撰,认真做好《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10年卷)》的编辑工作,通过总结相关经验和公布指导性案例等促进司法裁量标准的统一。

--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工作。加强对银行卡法律纠纷问题的调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更好解决银行卡法律纠纷,力求妥善平衡银行、商业企业和消费者间的利益。深入调研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仓储及物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积极开展有关司法对策的研究制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发挥司法职能,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专项调研,形成了《当前金融形势下涉诉矛盾问题调查报告》,为防范金融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对策建议,制作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并向企业发放,有利于民营企业防范内部治理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积极为党和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等人民法院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向国务院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有关问题及时妥当解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前民间资本活跃、监管相对薄弱的情况,从立法监管、政策扶持、风险控制等方面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运营提供法律支持。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开拓创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案件审判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切实担负起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职责,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主渠道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7068件,同比上升36.79%;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96件,同比下降5.33%;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19件,同比上升122.66%。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1.32%,同比上升4.56个百分点。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支持作用进一步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70件,同比上升3.3%。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86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1件。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504件,同比上升39.62%,判处罪犯7892人。

2007年-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图略)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注重激励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年度主题活动,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密切关注审判中反映出的知识产权侵权动向、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管理漏洞等,及时向有关企业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江苏、浙江等地法院还根据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实际,开展特色审判,因地制宜地提出工作措施,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地方特色经济发展。

--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切实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审判工作。

--推动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逐步完善,整体保护效能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底,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进一步优化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格局。截至2011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82个、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5个、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6个、具有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119个、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

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北京、上海、河北、广西、山西等地法院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技术类案件审判质量。

--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规范业务指导方式,采取发布指导性文件、公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一系列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白皮书(中英文),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展和裁判信息;积极参与“4.26”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涉外海事审判工作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应对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国际经贸及航运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港澳经济繁荣,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创了新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36230件,同比上升11.81%。其中,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7944件,同比上升11.26%。

--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认真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确适用法律和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14045件,同比上升8.28%。其中,审结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727件,信用证纠纷案件193件,涉外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4450件,办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767件。

--依法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结海事海商案件8286件,同比上升13.71%。其中,涉及船舶碰撞、船舶及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案件1048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7160件,有效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上航运市场秩序。调解结案2303件,撤诉结案2933件,调撤率为63.19%,以低成本、高效率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认真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8341件,同比上升4.63%;审结涉澳民商事案件518件,同比上升22.75%;审结涉台民商事案件5040件,同比上升34.4%。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保障了两岸四地经贸合作交往的持续健康发展。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确保我国首部涉外民事关系单行立法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发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应对货运代理纠纷增长迅猛的新态势。下发《关于加强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涉台送达和区际冲突的准据法适用,建立涉台民商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发布《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保障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设置体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重点开展水资源司法保护专项工作。贯彻实施《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统一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审理规则。加强对油污案件的调处力度和审判指导,妥善处理了杰斯航运“NOBEL”轮、“希尔瓦保罗”轮、“塔斯曼海”轮等一批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有序指导环渤海湾地区法院积极稳妥受理海上污染案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加快与环保、海洋等行政执法相协调的配合机制的建设。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从诉讼程序上解决水资源司法保护的瓶颈问题。

--深化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司法协助和交流。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案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及24种文书格式,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更加规范有效。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涉港澳台工作暨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建立健全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机制。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已超过1.5万件,工作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努力推进涉港澳司法协助安排的商签,并在已有司法协助安排框架下积极开展司法合作。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司法交流规范有序进行,司法高层互动频繁,以“现代司法制度下调解之应用”为题成功举办了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实现了两岸和港澳司法高层首次同时、同场聚首,推动两岸及港澳间司法交流交往的机制化和常态化。

--加大对外向型经济的司法服务力度。各地法院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制定专门措施,高效稳步推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海法院建立行政审批和司法审判合作交流机制,加强外资、侨资权益保护;山东法院出台司法保障和服务措施,发挥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职能作用;云南法院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和促进该省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辽宁法院开展“万名法官进百企、走千村、访万户”活动,积极支持外资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浙江宁波海事法院加强司法应对,解决因经济形势不稳定造成的涉船企业涉诉纠纷增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重庆、天津等法院分别建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探索完善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江苏、福建等地法院针对涉台案件采取开设立案绿色通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聘请台籍居民担任特邀调解员等措施,为台商台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947706件,审结941972件,同比分别上升7.12%和6.4%。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39973件,判处罪犯1050747人,同比分别上升7.74%和4.4%。

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情况(图略)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各级人民法院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73387件,同比上升3.01%,判处罪犯368451人,同比下降0.54%,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审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54件,判处罪犯4218人,同比分别上升21.22%和5.74%,其中1841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3.65%,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被依法严惩,积极推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1773件,判处罪犯3043人,同比分别下降7.61%和17.29%,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加大危害经济秩序犯罪的惩治力度。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假发票犯罪,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证券、期货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4103件,判处罪犯45088人,同比分别上升13.11%和12.63%,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依法严惩关系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共审结各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33件,判处罪犯421人,同比分别上升179.83%和159.88%,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对于其中社会危害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公布了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孙学丰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

--依法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惩处力度,坚定不移地对严重毒品犯罪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共审结毒品案件69244件,判处罪犯74670人,同比分别上升16.90%和12.63%,有力推动了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

紧密围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部署,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及时出台《全国法院系统2011年度“扫黄打非”行动方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开展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专项行动加强审判与法律适用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案件2147件,判处罪犯2267人,同比分别上升22.90%和10.32%,净化了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文明,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加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各级人民法院坚决按照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严惩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868件,判处罪犯24092人,同比分别下降2.44%和1.09%。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131人,同比上升2.66%。审结渎职犯罪案件4526件,判处罪犯4795人,同比分别上升5.01%和11.67%。

依法审理社会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先后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受贿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受贿案,深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浙江省人大原副主任张家盟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等典型案例。

--依法惩处涉外刑事犯罪。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外国人罪犯601人,主要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诈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盗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有力维护了司法主权和司法权威,彰显了司法文明。

--严格依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对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不适用或者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减刑、假释裁定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依法办理减刑57.22万人,办理假释4.28万人,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2、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

--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电视电话会议,全国33个高级人民法院[4]([4]含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351个中级人民法院、2076个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和全体刑事法官参加了学习培训。5月,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全国近1000名刑事审判法官参加了学习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立,部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4个司法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理时,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节,依法应当从宽处罚的,更加重视裁判说理,更加重视落实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救助等工作,确保社会效果良好。

--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2011年3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4月,下发《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走私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月,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完善了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中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6月,发布《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8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互联网运行秩序。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

序号

文件编号

司法解释名称

1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3

法释〔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4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5

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

法释〔201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全面组织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通知》,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量刑规范化庭审观摩座谈研讨会,全面推广应用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编写出版《量刑规范化办案指南》,对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办案工作进行指导,试行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大力推进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本地具体救助办法,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刑罚适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好庭前调查、服判守法教育、判后走访等刑事审判职能延伸工作,注重发挥刑罚的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功能,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完善,积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管理。积极参与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师生、学校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积极参与信息网络服务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或针对信息网络的犯罪活动,推动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为网络信息传播的规范有序和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全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71396件,审结171320件,同比分别上升3.3%和2.85%。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361件,同比上升5.05%。其中,资源类案件24928件,同比上升7.36%;城建类案件24574件,同比下降5.55%;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11121件,同比上升18.78%;公安类案件10153件,同比下降3.79%;计划生育类案件8428件,同比上升37.78%;工商类案件3191件,同比上升17.19%;交通类案件2445件,同比下降6.64%;环保类案件2227件,同比上升19.41%;民政类案件受理980件,同比上升33.33%。

2011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情况(图略)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促进涉农领域依法行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针对强拆恶性案件,积极做好预案,及时下发《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开展征地拆迁案件审判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防止事态恶化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下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范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

--建立和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重点研究、分析当前行政审判普遍存在的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诉率低“两高两低”现象,对建立和完善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申诉审查处理和案件终结等行政审判长效机制作出部署,以全方位、制度化解决行政审判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对行政审判的新期待。

四、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功能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忠诚履行国家赔偿工作权利救济的法定职责,并以国家赔偿法修改为契机,努力创新和完善制度机制,开创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新局面。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刑事赔偿案件913件,审结868件,同比分别上升49.92%和上升33.95%。新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1195件,审结1167件,同比分别上升56.62%和51.36%。新收行政赔偿案件4936件,审结4751件,同比分别下降24.61%和18.97%。在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数量为420件,同比上升18.31%,赔偿金额为5019.43万元,同比上升33.35%。认真贯彻调解协商原则,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调解协商力度,将矛盾化解工作贯彻于办案全过程,全年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成功调解197件,实现国家赔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有利追溯原则,对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作出规定,切实体现国家赔偿法修改的目的和宗旨,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审查的期限和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的公平、公开、公正。

--探索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谋求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创建联动司法的工作平台,探索建立司法赔偿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国家赔偿工作的主动性。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国内知名学者,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讨论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实施近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交流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经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当地检察院、公安厅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组织联合调研,对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切实解决执法实务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法条的具体适用问题。

--规范国家赔偿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着力推进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组的有关工作,配齐配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判人员,为国家赔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其中,黑龙江和辽宁率先完成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组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已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处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以适应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五、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继续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1、案件执行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执结各类案件2393588件,同比下降4.57%,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0.85%,案件标的金额5225.33亿元,同比上升9.27%。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038141件,占85.15%;非诉讼类执行案件355447件,占14.85%。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0.84%,刑事案件占3.89%,行政案件占0.43%。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类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7.10%,仲裁类案件占3.96%,公证债权文书类执行案件占0.65%,司法协助与其他执行案件占3.13%。

2007年-2011年人民法院执结各类执行案件情况(图略)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先后发布《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规范执行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发布《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配合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开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执行工作考评机制,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加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紧紧依靠党委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强化各有关部门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切实形成社会各界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合力。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的协商,制定实施细则,完善执行联动的条件和程序。加强与财产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建立调查执行财产的统一网络系统,解决执行财产查找的难题。建立健全执行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执行机构与专职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执行信访案件排名通报、挂牌督办机制,建立执行信访责任机制,建立以信访量和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执行信访考评机制,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基本完成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升级工作,更好地发挥了系统的执行案件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公开等各项功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

--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组织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并切实加强了对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确保活动扎实有效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执结标的到位率大幅提高、涉执行信访数量大幅减少”的活动目标,精心组织,积极参与,促进了执行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截至2011年底,各地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核后被正式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荣誉称号的法院达984家。

--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召开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执行率与2010年相比分别提高了0.92个百分点和5.33个百分点,提高了执行案件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赢得了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支持,促进了执行环境的改善。

六、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畅通当事人诉讼通道,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立案信访工作,抓住突出问题,创新制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共审查立案8345973件,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940.84万元。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633425件(次),同比下降29.23%。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登记来访67623件(次),同比下降8.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登记来访575802件(次),同比下降29.91%。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271252件,同比下降32.8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群众来信56724件,同比下降76.8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到群众来信214528件,同比下降12.50%。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指导思想,在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涉诉信访评估预防、约期接谈、工作通报、多元化解、案件终结“五项制度”。各地法院迅速跟进,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扎实有效开展工作。上海法院构建“诉为背景、诉为引导、诉为保障、诉为指导”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处纠纷58602件,占全市法院同期民事结案数的37.92%。江苏高院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释明制度,规定到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先回中院释明,全省平均回诉率仅为40%。江西高院大力推行“分级约谈制”,对所有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接访人、承办部门负责人、院领导三级约谈制度,有力促进矛盾化解。重庆高院根据本地实际,构建落实“五项制度”操作体系。

--继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各级人民法院在完成第一次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工作。2011年9月,召开全国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继续化解进京访案件交办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阶段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0月至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院领导带案下访活动,组成督导组,对全国17个高级人民法院,2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4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检查督导,对各地落实清积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有力促进了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提高了涉诉信访综合治理力度。

--继续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初访接谈反馈、预约接谈等多项制度,初访接谈率实现100%,不断提高便民、利民司法服务水平。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督促后进法院加快建设进度。7月,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经验交流会,全国30多家法院参加了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全国法院新投入资金19.6亿元,新增面积36.6万平方米,有376个中级法院、2807个基层法院建成了立案信访大厅,覆盖率分别为93.3%和90.1%。此外,采取了30多项便民利民措施,便民服务呈现新特色。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大大提升了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司法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水平,及时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1、案件审判情况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和行政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03713件,同比下降14.44%。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3208件,改判10525件,发回重审5478件,同比分别下降6.5%、10.27%和2.09%。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占同期生效案件的0.14%,少量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及时纠正。其中,审结抗诉案件9152件,改判1876件,发回重审706件,同比分别下降6.12%、2.7%和2.08%。

2、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规范抗诉案件审理和检察建议办理工作。发布《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复杂刑事抗诉案件审理问题。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办理工作,起草相应规范性文件,自觉依法接受检察监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不断规范和改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调研,积极推动基层法院审监职能科学设置,努力夯实审监事业发展根基;推动建立科学的审监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全面评价审判监督工作成绩和实效。吉林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构建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甘肃法院着力构建审判监督纠错新机制,审判监督案件呈现出结案率高、调撤率高、满意率高、申诉率低、上访率低、再审率低的良好态势。

--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监督下级法院加大审查与办理力度,促使错案及时纠正并获得稳妥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全力促成当事人调解和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与检察机关共同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不断推进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和协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四川高院对审理的抗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福建高院对抗诉指令再审后维持原判的案件进行评查,不断规范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抗诉案件的裁判质量。

管理创新篇

一、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把审判管理改革作为重点,统一认识,大力创新,狠抓落实,成效显著,全国法院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框架已经形成。

--不断推进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建设。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整合职能资源,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截至2011年9月,31个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5]([5]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设立审判管理机构的中、基层法院达到1369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3%,另有部分基层法院由审监庭承担审判管理职能。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建立,奠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保障了各项审判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从审判管理工作需要出发,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审判管理的制度体系,保障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形成了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三大类型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各地注重结合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专题讲评,深入剖析,对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通过摸底排查,共清理出诉讼时间超过三年的未结案件9958件,清查出诉讼时间在一年半至三年之间的案件20039件。通过集中清理,促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长期未结诉讼案件15450件,结案51.51%。对经清理仍未审结的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实行了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审理方案、定督办领导的“四定”措施,并建立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定期通报机制。此项活动促进了积案化解,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的满意程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规范案件信息管理。及时修订刑事、民事、赔偿及执行案件司法统计报表,以适应《刑法修正案(八)》及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民事案由的修改完善以及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报表在数据搜集、信息展示、决策辅助等方面的作用。组织研发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实现审限预警,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排序及分析等功能。建立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审判过程规范透明、审判节点管控有据。依托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管理水平,基本形成良性发展态势。

--完善审判委员会事务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改进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管理措施。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审判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确保案件裁判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各级人民法院探索完善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加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跟踪督办,深化对重点案件的审判管理。

--构建更加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努力做到审判质量与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审判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了导向正确、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执法办案评价机制。

二、加强和创新队伍管理,促进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2011年,人民法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突出“加强党的建设和改进司法作风建设”两个重点,教育干警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作风建设”两个重点,结合各地实际,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有效推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司法理念与审判工作的对接,教育引导干警立足岗位践行司法理念,坚持为民司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开设党员先锋岗,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和以党组领导为中心,机关党委抓机关党建,政治部指导下级法院党建的工作格局,确保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忠实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确定瑞金、延安、西柏坡三个法院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举办全国高、中级法院党务干部培训班和党的建设理论研讨暨工作经验交流会,着重提高党务干部结合审判工作抓党建的能力。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广泛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以“增进感情、改进作风、提高能力”为重点,引导干警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坚持公正廉洁规范文明司法,积极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通过明察暗访、交叉评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司法作风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广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年”、“管理机制创新年”等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向全国重大典型詹红荔学习活动,召开“全国优秀法院、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表彰大会,开展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活动,宣传法院系统全国道德模范,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召开第五次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制定《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组织开展第五次讲师团巡回授课活动,赴西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参训干警累计达到7.6万人,是历次巡回授课中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组织开展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各级人民法院以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创新教育培训载体,“作应用文、解应用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中层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院校选学,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轮岗交流、跨部门交流等方式,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加强组织人事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选拔、绩效考核、职业保障等制度建设,法官管理体制、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在竞争性选拔、轮岗交流、挂职锻炼、人员招录、法官选调等方面建立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统筹推进各项干部管理工作,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有明显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激励作用,提升绩效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司法核心价值观理论研讨会,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实践要求进行深入研讨。举办“全国法院庆祝建党90周年文艺汇演”,展示新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光辉实践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举办“法治?法院?法官”全国法院情景书画摄影展,向全社会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人民法院工作,展示新时期人民法官精神风貌。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向全社会宣传法院文化和法院形象。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展“爱读书、读好书”活动,举办专题研讨会,编撰出版有关根据地、苏区等革命战争年代司法史料书籍等形式,不断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

--加强人才基础建设。按照《全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人才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开展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审,评审出53名审判业务专家,发挥对人才队伍的带动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选任范围和规模,完善随机抽取机制,全面提升陪审能力,切实保障陪审职权。继续推进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扩大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双语生”的招生规模,重点解决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大编制分配使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工作力度,确保基层、一线审判力量的补充,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突出矛盾。

三、加强和创新廉政管理,确保司法工作公正廉洁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认真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全国各级法院以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在法院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近年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编发《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二辑)》,用干警身边发生的反面典型案例来帮助广大干警,增强了廉洁司法教育的针对性和感染力。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以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为重点,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制定落实任职回避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一年内将任职回避落实到位。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任职回避制度共同形成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制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等方式对审判组织和办案法官施加影响,建立领导干部、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以及帮助办案法官抵御说情干扰的廉情报告制度,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切实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继续狠抓司法巡查制度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派出10个巡查组,对河北、上海、浙江、河南、福建、海南、陕西、甘肃、新疆等9个高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进行巡查。各高、中级法院普遍建立了司法巡查制度,并逐步把司法巡查延伸到基层法院及其派驻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机关新任命4名专职廉政监察员,积极推动地方法院探索总结廉政监察员工作经验,制定工作细则,规范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办案一线的教育监督作用。

--高度重视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通过改造升级,建立了对纸质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实行统一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各高级人民法院全部开通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并与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联网对接,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核查群众举报工作的实时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全年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519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

--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将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具有人民法院特色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作为源头治腐的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实地调研,认真总结地方法院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并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现场会,及时推广北京法院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同时对全国法院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工作做出部署。

--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对公务用车问题和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的通知》,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地方法院进行检查。制定《人民法院审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开展实地督察。

四、加强和创新行政管理,提高法院管理保障水平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行政工作围绕审判、支撑审判、服务审判的理念,聚焦司法保障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圆满完成了既定任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步。

--不断深化司法保障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财政部《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积极建立人民法院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新机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十二五”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两庭”建设项目的管理。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相关措施,积极探索妥善化解人民法院基建历史债务的办法。深入推进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开展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关系课题的研究。

--努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开展办案业务经费成本核算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的全额保障。认真编制部门预算,积极推动建立办案业务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认真研究制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建立健全法院各类经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检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全国法院经费收支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结果运用,加大对地方法院经费保障的监督指导力度。

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联动机制,努力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加大经费投入。2011年,全国法院经费预计总收入560.86亿元,比上年增加46.7亿元、增长8.94%;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210.22亿元,比上年增加33.4亿元,增长17.97%。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同级财政保障责任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显现。

--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和业务装备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积极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业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理确定法庭数量和规模,科学设计各类审判功能用房。进一步规范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注重完善司法便民设施建设。认真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32.06亿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557个人民法院建设项目,项目和资金数分别较上年增长26.76%和18.7%;批准确定“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340.65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50余亿元。

各级人民法院着力加强业务装备建设,注重审判法庭专用设备和执行业务装备的配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装备更新。加强安检设备和警用装备建设,修订法官制服行业标准,开展公车专项治理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努力提高业务装备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有效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接入了至高级法院的二级业务专网,80%的基层法院接入了至中级法院的三级业务专网。人民法院业务专网已经广泛应用于专线通讯、视频会议、远程提讯和审判工作信息传输等多个方面。积极推进信息网络系统在审判信息共享和交换以及在远程音视频方面的应用,远程视频提讯工作日趋规范。制定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标准,进一步规范科技法庭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执行管理、庭审管理、法官管理、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应用。

--进一步规范技术咨询、审核和对外委托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和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积极建立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不断探索司法拍卖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有效推进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2011年,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办理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对外委托案件32.68万件,办理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案件近10万件,有效避免了6000余起因司法技术问题可能导致的裁判错误。

改革发展篇

一、加强审判指导,切实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各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学习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发布《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应坚持的方向、目标和职责要求,规定了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平台建设,切实指导全国法院履行审判执行工作职责,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活动。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规范,制作1949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目录清单,逐步推进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

--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完善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及框架结构,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顺利实施。

--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指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全年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67280人,同比下降1.34%。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推进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机构建设,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300余个,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指导机构。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调查、法庭教育以及判后跟踪帮教,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干预、圆桌审判等特色工作制度。完善公、检、法、司和工、青、妇、教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协助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部门做好未成年罪犯的矫治、管理工作。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重新融入社会扫清障碍。认真做好刑诉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工作,推动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的立法完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发布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王志才故意杀人案4个指导性案例,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引导广大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公平裁判尺度和科学裁判方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发布《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统一案例格式,规范编选规程,初步建立起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讨论、发布等工作制度,案例指导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二、注重理论研究,切实服务人民法院中心工作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正确方向,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扎实开展审判理论和应用法学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开展法律体系形成与法律实施问题研究。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辅导报告,着力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研究。5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专题研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10月,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1年理论研讨会围绕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法律实施、审判理念以及审判理论体系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王胜俊院长作了重要报告,对全国法院深刻领会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使命,认识更加深刻。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联系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实施任务,开展具体深入的研究,充分发挥理论研究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作用。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研究,多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等子课题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推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实践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组织编写《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着重阐述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十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理论性和实践性,被作为人民法院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审判理念教育与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的理论教材,为人民法院广大干警和有关读者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审判理念,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辅导和重要指导。

--开展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研究。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理论研究,为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智力支持。江苏徐州法院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网络体系建设,将大量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浙江诸暨法院创造性地继承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开展联合人民调解,构建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

--开展审判理论与应用法学研究。2011年,针对审判实践、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审判理论与应用法学研究,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等方面形成了一批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推进了人民法院工作各领域的理论建设,为人民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平台建设。加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的统筹,推进审判理论研究会机构建设,健全组织机构体系。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成为全国法学一级社团法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专业委员会建设,广泛深入开展研讨交流活动,扩大了审判理论研究会的影响面。12月,召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成立二十周年座谈会,组织专家学者围绕“法律体系形成与应用法学研究”进行研讨。加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自身建设,“应用型法学博士后”培养工作初见成效。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2011年12月,举办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围绕“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主题进行深入讨论。《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和机关刊,一年来通过专栏策划等形式,刊登了大量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进一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课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自2005年推出重点调研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制度以来,共发布重点调研课题56项,调研成果全部转化。其中,5项被立法机关采用,16项被领导决策采纳,11项转化为司法解释,18项转化为规范性文件,6项转化为司法改革文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调研课题改为重大司法调研课题,首次设立重大审判理论课题,向社会发布15项重大司法调研课题和10项重大审判理论课题。重大课题申报呈现出大法官多、知名专家多、跨界联合申报多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重大课题制度,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的课题资源,团结法院系统内外的研究力量,围绕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加强研究,共同为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贡献智慧。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大司法调研课题

序号

课 题 名 称

1

关于各类案件审限及其管理问题

2

关于虚假诉讼问题

3

关于“十二五”规划与司法审判的新情况新问题

4

关于影响性诉讼及其司法应对问题

5

关于涉诉信访工作重心下移问题

6

关于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惩治与预防问题

7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法律问题

8

关于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问题

9

关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并轨问题

10

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买卖法律适用问题

11

关于司法调解规范化问题

12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13

关于司法拆迁与强制执行对策问题

14

关于土地使用权执行问题

15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成本核算问题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大审判理论课题

序号

课 题 名 称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

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的特点与规律

3

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

4

司法公正权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5

社会管理创新与能动司法

6

社会矛盾化解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7

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关系

8

司法廉洁的制度与机制

9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0

强制执行立法研究

强制执行立法研究

三、推进督查落实,继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深入开展司法改革项目督查工作为重点,认真抓好已出台改革项目的落实工作,同时积极完成新的改革任务,稳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向前发展。

--开展司法改革项目督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深化司法改革文件的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派出7个督查组对13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实地督查工作,推进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工作。

--提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了解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情况及存在问题,集中反映了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量刑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一些重大问题,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奠定了良好基础。为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人员调查研究,召开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公益诉讼、恶意诉讼规制、先行调解、举证时限、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等意见建议,为解决立案难、举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做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积极建言献策。

--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继续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活动,努力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开展对司法公开改革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调研工作,对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察。对100个示范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集中调研,全面查找当前我国司法公开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围绕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工作进行专项调研,推动司法公开改革向前发展。

--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开展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评选、能动司法案例评选,制定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规则,制作《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培训指南》,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科学发展。制定《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会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制定《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推动大调解格局的形成。

--积极探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布《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

--积极推动西部民族地区法官队伍建设改革。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出台了解决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文件,切实解决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与法官断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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