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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8]114号【发布日期】2008.01.01【实施日期】【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后,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有了长足进展。为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2008年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从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不断深入全面地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战略部署,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关键一环就是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做好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三个面向”基本要求,按照“两便”原则开展人民法庭工作。

“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庭基本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要求。面向农村就是要做到立足乡村、服务乡村,要通过审判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面向基层就是要做到重心下移,要在审判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意研究分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牢不可破的根基。面向群众就是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便民、利民规定,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在坚持“三个面向”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人民法庭工作要继续坚持“两便”原则。“两便”原则的坚持,要体现在法庭的设置、审判工作的加强、各种制度的建立、队伍建设的开展、物质装备建设的推进上,真正把人民法庭建设成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当前,落实“三个面向”基本要求和“两便”原则,应当以做好巡回审判工作为抓手,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好巡回审判,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做到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二、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一)重点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纠纷案件。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幸福安康息息相关。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审理涉及民生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照顾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也要保障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既要注意促进生产发展,也要考虑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要在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纠纷案件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正确处理调判关系,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纠纷案件。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调判结合”是手段,“案结事了”是目的。既不能为强调裁判而忽略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因单纯追求调解率而忽视判决的内在价值。应当区分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着眼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调判结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当前,在民事案件调解率大幅回升的同时,重调解轻判决、硬性规定调解指标的现象又随之产生。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分明,当事人又不愿意调解的,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让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让背信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决不能滥用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在绩效考评时,不得以案件调解数量和调解率作为唯一标准。

(三)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近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表明,很多纠纷案件是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致。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注重保护重合同、守信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制裁一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表彰重约守信方面的独特作用和功能,积极推进社会诚实信用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弘扬正气、明辨是非,引导当事人树立和恪守良好的道德操守。要通过审判工作提高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觉悟水平,强化对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倡导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家庭美德,树立互相尊重、相互帮扶、邻里团结、和谐共处的道德风尚,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要将明辨是非作为审判工作不可逾越的底线,把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作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重要平台,决不允许在审判工作过程中发生抹煞道德标准,混淆是非黑白的现象。

三、继续强化人民法庭队伍和组织建设

要按照《决定》确立的“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将人民法庭队伍、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对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一人庭”,甚至“无人庭”要及时充实力量,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和“两便”原则,科学谋划、合理布局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的设置,根据审判工作实践需要,该整合的及时整合,该撤销的尽快撤销。切实发挥巡回审判点的作用,真正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科学安排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项工作。

要深刻认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正确处理法官职业化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物质装备保障工作

物质装备保障是人民法庭圆满完成审判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物质装备保障工作,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确保专项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要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的物质装备建设计划,一经确定,严格督促落实。应当将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当地党委和人大,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工作规划和落实意见。在今年下半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省的人民法庭工作自行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个别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抽查。各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的工作中,一定要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狠抓人民法庭工作,使人民法庭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固基层基础,值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坚强堡垒。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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