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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干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文字号】司法[2007]8号【发布日期】2007.07.20【实施日期】2007.07.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这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身处基层,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这次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向辛勤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向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官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

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若干重大问题,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扎扎实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们党历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在不断总结民间调解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并不断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人民调解的主要职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要带领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间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数量多,原因复杂,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最先接触各种矛盾纠纷,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在矛盾纠纷产生之初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工作,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方式,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地履行人民调解职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切实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特别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来谋划安排。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维持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同时,要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二)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人民调解工作过程,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矛盾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预防矛盾纠纷。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努力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特别要根据一些地区、行业矛盾纠纷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调解,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注重化解矛盾纠纷,还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要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调解。切实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重点做好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跨地区、跨部门、多主体、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既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又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知荣辱、明是非。要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的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便民利民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通过村(居)委会成员兼任、选举和聘任等办法,及时配齐人民调解员。要适应当前矛盾纠纷的变化特点,注意把那些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结构。要广泛吸纳法律工作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社会公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要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广大人民调解员身处基层,默默奉献,条件艰苦,工作辛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爱护这支队伍,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具体案件,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要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探索在新时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和司法行政部门一起,进一步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使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更好地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特别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承担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责任,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支持基层法官队伍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人民调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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