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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6]民四他字第45号【发布日期】2007.03.01【实施日期】2007.03.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1号《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国与澳大利亚联邦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此复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6年11月28日 [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受理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锡勇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中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弗拉西公司的申请缺少法律依据,拟不予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故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查后认为对澳大利亚法院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规定,统一做法,故特将该案有关情况向钧院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Malaga Wa 6090 Australia。

法定代表人:Michael Pastorelli,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锡勇,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市福田区松岭路,身份证号码:440301600322381。

Unit 118 Crocker Drive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是澳大利亚公司,注册号码为086174343。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原告)因与郑锡勇(第一被告)、魏兵兵(第二被告)存在债务纠纷,于2002年诉至澳大利亚国西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案号为CIV1469 OF 2002。澳大利亚国西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内容为:(1)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澳大利亚元;(2)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60854.79澳大利亚元的利息;(3)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就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税费(依据1999年法令,货物和服务税)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税费;(4)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判决所发生的任何相关税费(依据1999年法令,货物和服务税)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税费。弗拉西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上述判决。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故弗拉西公司的申请缺少法律依据。弗拉西公司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8条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应驳回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弗拉西公司承担。

四、我院的审查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的必要条件是我国与作出判决法院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或建立了相应的互惠关系。经审查,涉案外国判决系澳大利亚法院作出。我院倾向认为:目前我国尚未与澳大利亚缔结或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因此,本案申请人弗拉西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有关规定,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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