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6]19号【发布日期】2006.02.06【实施日期】2006.02.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一、 如何确定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 
答: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为自1998年11月1日首次评定法官等级后至2005年10月31日以前,任现等级时间、任现行政职级时间及工作年限达到选升标准的人员。 
二、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提前离岗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在退休前达到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2005年10月31日以前,提前离岗,没有免除法官职务并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提前离岗期间,免除法官职务的,不再选升法官等级,但提前离岗前,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 
三、在《选升标准》生效以前,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机关的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的人员,不再选升法官等级。 
四、如何理解掌握“现等级期间”? 
答:“现等级期间”,是指从现法官等级起算时间至达到选升标准的时间。 
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 
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延期晋升。 
六、现在处分期间内的人员,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能否参加首批法官等级选升? 
答:对受处分以前已经达到选升标准,可以参加首批法官等级选升,但根据规定,应当降低或者取消法官等级的,不能进行选升。 
七、新等级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新等级起算时间为达到选升等级标准的时间。 
八、在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出台前,已经晋升(变动)了高级法官等级的,现对照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其等级的起算时间应早于现起算时间,应如何处理? 
答: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因法官职务、行政职级晋升、微调等原因,已经晋升了高级法官等级,对照选升标准,其达到该等级选升标准的时间早于职务、职级晋升和微调高级法官等级时间的,该等级的起算时间应从达到该等级选升标准的时间计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再重复批复,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选升标准核查后,对其审批表予以备注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九、在2005年10月31日前,法官达到晋升同一等级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官先后达到晋升同一等级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按照最先达到选升标准的时间晋升法官等级。 
十、未通过晋升高级法官等级培训的,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的选升? 
答:法官选升高级法官必须经过晋升高级法官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晋升高级法官。但已评定高级法官等级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