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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10.26【实施日期】2006.10.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海事法院成立22年来的首次。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刚才,曹建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海事审判事业22年来取得的成就,全面回顾了海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目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讲话高屋建瓴,着眼大局,深刻全面。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海事审判工作的回顾

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决定,开始在全国部分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审判事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开创意义的大事。22年来,海事审判事业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前进的发展历程。海事审判工作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制度,促进了经贸和航运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海事审判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建立专门海事审判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2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体系建设。

一是相继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开创了海事审判工作的新纪元。1984年6月,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成立;1990年3月,海口、厦门海事法院成立;1992年12月,宁波海事法院成立;1999年7月,北海海事法院成立。这些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服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工作。自此,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实际、布局合理、体现专业审判特点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特点的海事审判体系,成为世界上建立专门海事司法机构最多的国家。

海事法院的设立,海事审判体系的完善,是人民司法事业的一个创举,大大丰富了审判工作的内涵,创新了审判体制和诉讼管辖制度,打破了以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格局,从体制机制上保证了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意义十分深远。

二是理顺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海事审判新格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对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由交通部组建和管理的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以成建制的方式移交给地方司法系统,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进行管理,此举为海事审判工作扫清了机制性障碍,从此,海事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是设立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海事法院创新思路,顺应形势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在辖区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24个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的设立,使海事法院的布局更加合理,管辖更加有效充分,审判工作更加便民利民。因此,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标志着海事法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2年来,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开展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共受理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72000件;扣押船舶4000余艘,其中外轮1100余艘;拍卖船舶800余艘,其中外轮100余艘;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700亿元人民币。我国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无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都是最多的,远远超过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和英国。

除了案件数量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首屈一指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远远超出了国际上通行的海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其他国家海事司法的受案范围一般局限在海损、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方面,而我国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还包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等,案件类型60余种。通过案件审理,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对外贸易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扩大了我国海事审判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各海事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海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海事审判专门化的特点。比如,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塞浦路斯斯达迪航务有限公司的“吉米尼”轮和我国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振兴”轮在黄浦江上发生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方面将海事事故报告、天气水文记录、鉴定结论等所有定案证据交由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另一方面,聘请专家推算航迹,确定会船时间及碰撞格局,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分清了双方责任。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冀黄渔0824”轮与印度籍“爱佳”轮碰撞纠纷案件中,要求勘验人和作鉴定的行政官员出庭作证。印度当事人经过公开、公正的庭审程序,主动提出调解,最后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550万元人民币。

(三)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和统一海事司法

22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制度。

一是推动海事立法,确保海事审判有法可依。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海事海商方面的法律,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司法实践依据,直接促进了两部法律的出台。比如,1993年,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广州海运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这是全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青岛海事法院参照国际习惯做法,根据海商法基本理论,结合我国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公告、确认债权性质等程序,公平地审结了此案。这次审判实践,为海商法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供了依据。又如,以前,我国民诉法并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证据保全又是海事审判较重要的司法程序。1992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大丰”轮航海日志、工班表、装船记录及相关的理货单等予以保全,对案件公正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这一案件为海事证据制度的建立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海事立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部法律,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在我国海事审判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比如,为保证海事案件裁决的可执行性,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实施诉前扣押船舶、诉前扣押船载货物、诉前扣押船用燃油、诉前证据保全等保全制度;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海事强制令制度、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为解决涉外海事案件送达难问题,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向当事船舶船长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以及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送达海事诉讼文书的制度,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实体裁决的公正。

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建立完善相关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海事法院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实践先后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填补了海事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事审判无法可依的状况。海诉法出台后,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促进了海事司法统一。

三是积极参加国际公约的起草和谈判。为维护我国利益,推动国际海事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改和起草工作。有关国际组织起草或者通过的《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2000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国际公约》、《残骸清除国际公约(草案)》、《统一运输法国际公约(草案)》等国际海事公约,都体现了我国的意见,反映了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经验,凝积了中国海事法官的心血。

(四)发挥审判窗口作用,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22年来,海事审判工作积极发挥对外审判的窗口作用,不断提升司法权威,逐步扩大国际影响力。涉外海事案件比例始终保持在受理案件总数的20%左右,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涉外案件类型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争议标的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和中国法,始终坚持对国内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始终注重维护海上航运秩序,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海事司法环境。如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航海者”轮系列案件、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塔斯曼海”轮系列案件、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阿提哥”轮系列案件等,均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

随着海事审判权威性和国际公信力的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国外当事人优先选择的诉讼地之一。近10年来,与我国无直接联系的国外当事人选择来华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共有726件。如韩国·东南租赁有限公司与巴拿马·帕兹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碰撞发生在公海,起运港和目的港均不在我国,韩国·东南租赁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行使择地诉讼的权利在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又如巴哈马籍巨轮“航海者”号因拖欠巨额燃油费而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涉案当事人来自美国、英国、利比里亚等8个国家,这些当事人一致选定到中国解决争端。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航海者”号实施了扣押,在船东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航海者”号。经过公开、公平的拍卖程序,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以594万美元的价格竞买得“航海者”号。当事人称赞广州海事法院在办理扣押、拍卖“航海者”轮一案中“公正严明,认真负责,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海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海事立法的逐步完善,也表明了我国海事司法水平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近10年来,我国海事诉讼案例已经连续在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等有影响的国际机构的刊物上刊载。我国海事审判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国际海事司法界关注和研究亚太地区海事司法动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司法特别是在亚太地区海事司法领域的中心地位正在逐步确立。

(五)注重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法官群体

22年来,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海事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素质明显提高。我国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由于体制不完善,时间紧迫,海事法官的遴选范围被局限在海事管理和港航企业的在职人员中,只有极少数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成为海事法官。因此,早期我国海事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普遍缺乏,法律素质和司法能力较差。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已经逐步建立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具有较高水准的海事职业法官队伍。这主要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狠抓政治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三讲”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海事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精神面貌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状态,模范法官不断涌现,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群体正在形成。海口海事法院法官林江同志忠于职守,在身患肾衰竭危及生命的时刻,仍坚持出差办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联合举办的“2005中国杰出法官”评选活动中获得“银法锤”奖;大连海事法院女法官孙光秉公办案,一心为民,多次荣获最佳法官、人民满意好法官和“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树立了海事法官的光辉形象。这次会议表彰的10个先进集体和28个先进个人,是海事法官的杰出代表,正是他们,以及他们背后的一个个群体,一个个法官,谱写了22年来海事司法的壮丽篇章。

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审判能力。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把提高海事法官业务素质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在积极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法官的知识更新。选派海事法官到远洋船舶实习,及时准确掌握海事、航运知识。举办15次海事审判研讨会,对海洋及通海水域环境污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无船承运人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讨,帮助海事法官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质,优化知识结构。组织海事法官出国考察,出席有关研讨、修订国际海事公约的专家会议;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法官来华讲课、座谈、介绍案例,开扩海事法官的国际视野。

三是优化法官结构,提高法官层次。针对海事审判的特点,各海事法院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潜心培养了一批掌握普通民商法律,精通海事海商法律,熟悉航运专业知识,精通专业英语,具有较强审判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海事法官。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共有542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98人,占93%,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官212人,占39%。海事法官的学历层次明显高于全国法官的平均水平,为搞好海事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六)加强法院基础建设,保障审判工作的开展

22年来,海事法院的基础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了自创建以来的第二轮基础建设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厦门、天津、北海、武汉、大连和上海海事法院先后完成了新办公楼建设,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同时,海事法院在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派出法庭的设置和基础建设任务。在办公现代化等方面,海事法院已经完成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所确定的任务。目前,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实现海事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记录和卷宗档案数字化,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基础条件。

22年来,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许多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既是海事审判工作得以发展的基石,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海事审判制度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海事司法制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发展道路。

三是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紧紧抓住专业性、涉外性、国际性强的特点,严格遵循自身规律,坚持审判独立和中立,坚持公开和民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坚持平等保护。唯有如此,我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不断提高。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法官素质。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海事法官队伍建设是第一要务。正是有了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法官队伍,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实现新目标,不断迈向新台阶。

22年来,我们走过了一条艰难而又果实累累的道路,我们在一张白纸上画出了令人自豪的图画,我们的事业因为有了这些成绩变得更加坚实,更加光明。这些成绩是全体海事法官共同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辛勤工作在海事审判岗位上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支持海事审判工作的部门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回顾和总结海事审判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海事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改革意识不强,发展观念滞后;海事司法解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行为不规范,裁判不统一;审判管理比较薄弱,监督指导能力有待提高;法官队伍参差不齐,违法乱纪现象仍有发生。等等这些,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与进一步扩大开放、进一步促进经贸航运事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不相适应。

二、 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体制机制的核心,做好这一时期的法院工作包括海事审判工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海洋意识的增强,迫切要求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探索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将成为全球发展的热点和全球竞争的新舞台。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把我国发展成为海洋强国的目标,推动了海洋渔业、海洋运输、海产养殖、海洋石油天然气等海洋产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海洋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的水体污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纠纷将会增多,海事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需要从涉船、涉货扩大到涉水领域,海事司法保障功能需要加强。

海洋意识就是开放意识。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推动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5年的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完善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一,因此显得更加急迫。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变化,探讨世界航运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应对国际海事法律统一化趋势对法律适用的挑战,研究中国海运在更大范围内融入国际市场对海事司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司法制度,是摆在海事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需要在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对外贸易和航运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综观我国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与我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紧密相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对外贸易和航运发展势头十分强劲。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突破14219.1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2006年1-8月,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11046.1亿美元,预计全年达到15000亿美元。贸易量的增加需要航运的发展作为依托。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货物进出口是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的,2005年,我国航运完成的外贸海运量占世界贸易运输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其中集装箱运输量占世界进出口数量的三分之一,干散货运输占世界贸易运输增长量的二分之一。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是世界上拥有最大的海洋运输船队的国家之一,航迹遍布世界各地。在占据世界半壁江山的亚洲航运市场中,我国航运更是独占鳌头。显然,海上运输已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命线,海运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航运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大量的船舶建造、买卖、租赁、修理、承包经营和船舶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以及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等海商纠纷。现代造船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更新,使集装箱运输逐渐代替了传统的运输方式,对传统的调整海上运输各方权利、义务以及承运人责任的海事海商法律构成挑战。外资的市场准入、新兴港航企业管理、货代、物流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海上石油运量的增加,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相应增多,需要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三)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航运中心的建设,迫切要求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目前,我国大陆共有1430个港口,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位居世界第一。经济的快速发展,直接带动了沿海港口的快速发展,到2010年,我国将形成五大港口群。一是环渤海地区港口群,由辽宁、津冀和山东沿海港口群组成。其中辽宁沿海港口群以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营口港为主,津冀沿海港口群以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秦皇岛港为主,山东沿海港口群以青岛、烟台、日照港为主。二是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依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以上海、宁波、连云港为主。三是东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以厦门、福州港为主。四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由粤东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组成,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港为主。五是西南沿海地区港口群由粤西、广西沿海和海南省的港口组成,以湛江、防城、海口港为主。这些以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航运中心为依托建设的港口群,为海事审判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纵观世界上各种航运中心的发展,都有一套完整的海事司法模式与之相适应。英国伦敦的港口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在国际上并不占有优势,但它凭借在海事司法领域的权威性仍然成为国际公认的服务型航运中心。因此,在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航运中心的建设中,海事司法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依托于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航运中心的发展,服务于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航运中心的发展,是海事审判发展的基础。需要我们适应新形势,应对新变化,不断做大做强海事审判工作。

三、 今后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发展海事审判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把握机遇,开拓创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实现海事审判工作新的更大的进步。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遵循海事审判工作规律,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效率,率先实现法官职业化,全面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9月22日和25日,上海合作组织六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刚刚闭幕,肖扬院长先后视察了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他要求海事法院全体法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办好案件、带好队伍、搞好建设,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改革。这次会议讨论的《海事审判工作发展若干意见》,将具体落实肖院长的指示,对海事审判工作发展中的诸多重要问题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听取在座各位意见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争取早日下发。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海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又是海事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光荣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以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海事审判工作不能有丝毫的例外。在海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平等、中立、公开、高效、权威等司法原则,依法准确适用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同时,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把审理每一起海事案件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充分预见案件审判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和社会影响。要坚持司法为民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营造良好的海事法治环境,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二)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全面提升海事审判水平

制度的完善是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要把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一是进一步理顺海事司法行政体制,根据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优化人、财、物等审判资源配备机制。逐步统一海事法院现有的司法管理模式和财政体制,为今后海事法院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制度是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基础。海事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通过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管辖权异议案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对地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海事案件的,应当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要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逐步理顺和适当扩大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有关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等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目前,陆源污染海域及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现象十分严重,比如,渤海污染90%来自陆源。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的渤海,现在已成为“藏污纳垢”之所,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从50余条河流不断涌入渤海,每年高达28亿吨,其中污染物占全国入海污染物总量的47.7%。彻底根治渤海环境污染,需要长达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另一方面,三峡工程建成后,长江的污染也日益加重。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环境污染,各海事法院不能无动于衷,不能坐视不管,而是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优势,充分利用专业特长,积极支持环保公益诉讼,先有选择性地管辖一批此类案件。当前,要重点管辖陆源污染渤海水域案件和陆源污染长江水域案件。大连、天津、青岛和武汉海事法院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其他海事法院也要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有所作为。

三是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监督制度。要强化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海事审判监督职能,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维护海事审判的公正和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理海事案件的审判庭归口审理海事海商管辖案件以及海事海商审判监督案件,以保证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及裁判尺度的统一。要制定海事海商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审查处理和审理程序,对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必要时实行大合议制。

四是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海事法院可以实行专业合议庭制度,根据案件的类型,相对固定合议庭,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五是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的陪审员制度。制定陪审员的适用范围、选任等规定,结合海事诉讼的特点,建立海事海商案件专家陪审员制度。

六是进一步完善海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制定海事海商案件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

七是进一步完善海事执行制度。规范诉讼前、诉讼中和执行阶段的扣押和拍卖船舶等强制措施,维护公正廉洁形象和司法权威。

八是进一步完善海事诉讼收费制度。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公开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特别加强在立案、诉前和诉讼执行中扣押、拍卖船舶以及执行等收费环节的监管,避免滥收费情况的发生。实践中需要统一的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使海事诉讼收费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公开公正审理案件,进一步展示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

要坚持科学的审判理念,体现诉讼程序价值。在案件审理中,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

一是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增加海事审判的透明度。海事海商案件的立案、开庭、裁判结果依法应当公开的均要公开。所有生效的涉外海事海商判决书要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以及各法院的门户网站上登录,并在三年内实现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诉讼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海事诉讼活动中,在不影响第三方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记录在案,诉讼程序可以简化。

三是认真落实便民原则,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注重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提高调解结案率。

四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审判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诉讼权利义务依法准确地做出解释和裁决,尽量通过准确的法律适用说服当事人息讼服判,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四)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裁判统一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更是维护海事审判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证。

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目前海事审判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就海上保险、无单放货、沿海内河运输、货运代理、油污损害赔偿、船舶碰撞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等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影响海事司法统一的有关问题,定期总结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本辖区内审结的所有案件符合司法统一的要求。

三是加强海事海商案件评查工作。要建立海事海商案件评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案件评查,通过案件评查及时发现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审判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是加强海事审判业务交流。通过定期举办审判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对海事审判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以统一和提高认识,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奠定基础。

五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通过典型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要从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选编,定期编辑下发。从200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每年编辑一到两期案例选编,指导海事审判工作。

(五)加强派出法庭建设,为海事审判工作注入新活力

海事法院设立派出法庭审理案件,是海事审判工作适应海事管辖范围广、海域岸线长、港口发展迅速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一项新举措,已经成为海事审判工作一个新的发展点。目前,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已经占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40%,有的已达70%。派出法庭的设置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而且为航运和港口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而又便捷的司法保障,极大地增强了海事审判工作在管辖区域的影响。

一是在处理海事法院与派出法庭发展问题上,要按照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发展的思路指导派出法庭工作,加强派出法庭组织领导、审判指导和工作管理。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方便当事人诉讼,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是加强派出法庭的规范化建设。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具体要求,规范派出法庭的设置,加强审判管理,解决派出法庭的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关心派出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

三是加强派出法庭的队伍建设,继续实行海事法院法官定期轮流到派出法庭工作的做法,并且要长期坚持下去,形成制度,要使派出法庭成为海事法院锻炼培养干部、提拔干部的基地和摇篮。

(六)加强审判管理,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

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勇于创新,改革不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审判管理制度。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海事法院要先行一步。审判管理的关键是实现目标责任管理,目的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目标是建立现代、科学、高效的海事法院管理模式。

一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组织运行管理。要细化审判管理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管理范围和权限,严格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海事法院规章制度。要针对海事法院人少、案少、头绪多的特点,提高海事法院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使整个审判活动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简捷经济,更加实际有效。

二是推广庭审记录数字化,充分发挥庭审记录在诉讼活动和诉讼管理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用录音、录像技术记录庭审活动,为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提供直观全面的数字信息。

三是建立诉讼档案电子数据库。在规范纸质档案的同时,建立电子文档,对建院以来所有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电子数据处理,方便保存和查阅,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信息支持。

四是加强审判信息沟通工作,保证海事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信息畅通。对有关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外籍船舶以及重大案件的审判信息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备案。

五是加强海事审判对外宣传工作。各海事法院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举措、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确保公众的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扩大了向全社会公开海事审判信息的渠道,增强了海事审判的透明度。要充分利用好这一网站。今后,凡是涉及海事审判工作的重大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审判动态信息、以及生效的裁判文书,均要及时通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队伍建设,率先实现海事法官职业化

肖扬院长在视察宁波海事法院时强调,海事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应该是最高的,海事法院要建设一支比普通法院素质更高的法官队伍。这为海事法院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肖院长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八荣八耻”,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海事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海事法官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是加强海事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领导水平和专业本领,做到能审判,会管理。要选好配强“一把手”,按照审判专业要求,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威信高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海事法院的领导干部应纳入普通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序列中进行培养、晋升和交流。

三是加强海事法官职业培训,提高司法水平。首先要针对大部分年轻海事法官缺乏航运实务经验的情况,定期组织到港口、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和海事局等部门学习航运实务和管理,深入研究航运各方的权责分工以及操作流程。其次要针对海事法官偏重于海事海商法律的特点,加强民商法的培训。再次要加强海事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办案程序、驾驭庭审、化解矛盾、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对海事法官进行培训,实现知识更新。

四是建立科学的海事法官管理模式。为拓展海事法官视野,培养高层次的法官队伍,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干部交流计划,选派海事法院的法官到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计划地选派优秀的法官到海事法律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进行培训,指派法官参加中国代表团参与有关海事国际公约的修改和起草工作,组织优秀法官参加有关国际会议。

五是强化对海事法官队伍的监督和制约。海事法官处在对外开放的前沿,经受着各种风浪的严峻考验。要建立法官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法官的廉政意识,增强自身的抵抗力。要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不断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和业外行为,确保司法公正。要进一步落实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法官违反审判纪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于法官枉法裁判、违法乱纪等行为,要坚决果断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同志们,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重要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工作包括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海事审判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业绩,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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