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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6]138号【发布日期】2006.06.20【实施日期】2006.06.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北海、广州、海口海事法院:

为适应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辖区域: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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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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