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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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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6]14号【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请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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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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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 手机 13917766155 |  | QQ:2273847979 |  | 微信号:huiyinlaw |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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