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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5]22号【发布日期】2005.11.15【实施日期】2005.11.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今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等两个方面入手,制定了10个相关工作文件。这些工作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是全国人大五十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文件的重要精神,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地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现就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的各项工作

1.认真完成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报告起草部门要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任务。每年2月中旬,要将工作报告稿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并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三日前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送交大会秘书处印发全国人大代表。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全国人大代表可能关注热点问题的有关材料。每年1月中旬,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代表可能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并于2月中旬将有关材料送交大会秘书处印发各代表团。

3.认真做好听取大会和各代表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情况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旁听大会,并到各代表团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情况。同时,要组织非全国人大代表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大会旁听,并安排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于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要对听会人员进行动员。听会人员在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并于当日送办公厅汇总。对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听会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问题带回,由办公厅指定有关部门拟定答复意见后及时答复代表。

4.按时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修改工作。办公厅要及时收集、整理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并积极配合大会秘书处文件起草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认真进行修改。报告修改稿和修改说明经院长审定后,要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送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二、认真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的各项工作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专题报告。专题工作报告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内容客观,数据详细,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一个月前,要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汇报,提前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对报告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2.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应当提前提交报告文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律草案,应当提交提请审议的函、法律草案文本和对法律草案的说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拟提请任免的函、任免理由、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照片。

3.办公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对参加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的情况予以落实,并按照规定时间将名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4.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三、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办公厅应及时汇总归纳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写出分析报告连同《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汇编》报送院领导。

2.办公厅应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不同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情况,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以交办会的形式交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要在交办会上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出要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联系、沟通,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共同参与研究,真正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准和意见对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作用。

4.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质量和效率,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做到客观详实,答复稿应由各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办公厅报各主管院领导签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答复。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5.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办公厅应在一周内将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6.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具体规则》,力争明年开始实行。

四、深入开展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1.继续为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编发《人民法院工作通报》,为全国人大代表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要通过适当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联络工作部门应不断拓宽联络渠道,创新联络形式,扩展联络层面,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络和沟通,直接听取和了解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联络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联络工作的指导;要及时编发《联络工作动态》,反映联络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联络工作的新经验,为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决策服务。

3.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和视察人民法院有关专项工作的活动。

4.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来院反映情况的接待工作,切实解决专门的接待场所和接待设施问题。接待部门要做到服务热情,态度诚恳,耐心听取和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5.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要将开展联络工作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办事机构汇报,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

五、完善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工作

1.在原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及时修改和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2.对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交或全国人大代表直接转来的反映有关案件问题的材料,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依法进行办理。办结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转办单位,并及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本人。

3.对于到期未办结的案件要加大催办、督办力度。要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报告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工作情况。

六、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各项工作

1.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分别向在京全国人大代表和港澳团全国人大代表通报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将有关通报材料印发其他各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

2.认真落实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提出意见。

3.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并及时督促和协调各地法院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全国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并将相关改进措施及时向代表进行反馈。

4.积极配合并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就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认真加以落实。

5.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就审议办理的有关代表议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应认真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6.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就人民法院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报,并适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工作建议。

7.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严格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程序,切实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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