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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5]10号【发布日期】2005.08.01【实施日期】2005.08.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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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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