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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4.03.30【实施日期】2004.03.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质量,确保依法正确履行不起诉权,发现和解决不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对不起诉案件的专项复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对不起诉案件的专项复查,及时发现不起诉制度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觉纠正错误,提出防范措施,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保证正确运用不起诉权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大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出发,认真复查每一起不起诉案件。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加强对专项复查活动的领导,上级检察院要对专项复查活动负组织领导责任。各级院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复查小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办理。刑事申诉(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公诉部门要全力配合。

二、专项复查活动复查案件的范围是2003年作出的全部不起诉案件。复查小组要逐案进行阅卷审查,对每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作出详细记录,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和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要作为重点进行复查。

三、复查工作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应当起诉或需要追诉的,要提出意见及时移送公诉部门;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款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案件中存在其他问题和错误的,也要详细记载,写出审查报告。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要按照刑事申诉复查程序认真办理。要特别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把息诉工作作为必经程序做到位,减少当事人越级申诉、进京申诉和久诉不息。

四、专项复查以本院复查为主,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交叉办理,以保证复查质量,使专项复查活动取得实效。省级院对专项复查活动要定期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要随时抽查,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上报高检院。高检院将派出工作组对专项复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五、通过开展专项复查活动,各级检察院要深入分析不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建立长效预防机制。要认真研究不起诉的有关理论问题,积极提出完善建议。对办理不起诉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处理。

六、专项复查活动要有步骤、分阶段按期完成。第一阶段为阅卷复查阶段,于2004年7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为清理纠正阶段,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于12月底前完成。各省级检察院要在11月底前就本地区的专项复查工作写出全面情况总结,连同《不起诉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高检院审查。

七、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具体负责专项复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在专项复查活动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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