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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3]132号【发布日期】2003.07.29【实施日期】2003.07.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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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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