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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支持土耳其船东复议申请释放所扣押船舶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3]民四他字第17号【发布日期】2003.08.15【实施日期】2003.08.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03]8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扣押土耳其籍“Hidir Selek”轮以及拍卖该轮的民事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因HSH NORDBANK AG已经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未要求其追加担保并不违反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至于ETA PETROL AKAPYAKIT TICARETI VE NAKLIYATI A.S.提出的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第六基本商务法庭2003/836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应当依照中土两国之间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程序办理。ETA PETROL AKARYAKIT TICARETI VE NAKLIYATI A.S.对天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民事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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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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