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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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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3]民立他字第3号【发布日期】2003.08.28【实施日期】2003.08.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306号《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其作为原告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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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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