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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五矿乐海有限公司与香港励源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一案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1]民他监字14号【发布日期】2002.07.09【实施日期】2002.07.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琼高法经申字第8号《关于海南五矿乐海有限公司与香港励源有限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对外贸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对外贸易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你院请示的问题,实际是在当事人约定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委托开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已经付款赎单,而开证行未能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受益人能否向买方请求付款的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明确的国际惯例可循,关于“有条件付款说”和“绝对付款说”的争论,理论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还不多,尚需继续研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目前,以不启动再审程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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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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