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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1]民二他字第18号【发布日期】2002.03.06【实施日期】2002.03.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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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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