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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彦琦与李延滨等货物运输协议纠纷一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1]民监他字第27号【发布日期】2002.01.11【实施日期】2002.01.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货物已由承运人在中途交给托运人处理,运输已终结,货物损失应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结算;收货人李延滨对该运输货物的权利尚未开始,在该运输合同中亦无实际损失,故其不享有本案诉权。

百货大楼与任彦琦是车辆承包关系,对造成货物丢失无过错,不应为任彦琦丢失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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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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