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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04.12【实施日期】2002.04.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高检院决定,从今年4月至年底,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是高检院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最近中政委召开的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所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是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年内取得明显的成效。要通过立案监督专项行动,集中力量,监督立案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增强“严打”的力度,促进“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立案监督重点

为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搞深入、搞扎实,取得预期效果,各地要把办理有影响、有震动的立案监督案件,作为重点和主攻方向,重点抓好以下几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一是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案件;二是杀人、抢劫、绑架、强奸、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三是作恶多端、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四是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犯罪案件;五是毒品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六是金融诈骗、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七是群众反映强烈、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犯罪案件。特别是把那些涉及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放纵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确定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重点,哪些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哪方面的问题。

三、努力深挖并抓紧排查一批案件线索

一是增强主动性,注意在办案中发现案源。要重视研究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立案追究的原因,在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中,通过阅卷、提审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发现有关部门没有立案的犯罪案件线索。对高检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各地要逐一梳理,审查是否有漏捕漏诉的情况,以及有无“保护伞”阻碍办案。二是要主动深入到基层派出所、劳教所等单位,检查是否有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从中发现案源。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依靠群众提供案源。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受理的群众控告或者在押人犯检举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应及时转办。

对已经掌握的立案监督线索,包括办案中发现的、群众控告检举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各地近期要组织得力人员,进行全面摸排,逐件进行研究、分析,从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线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通知立案书。

四、深挖严查“保护伞”

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不仅要解决对黑恶势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而且要深挖严查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对于涉及司法人员的案件更要重点查办。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增强敏锐性,认真研究此类案件发案的规律,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注意了解掌握涉及“保护伞”的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工作中也要注意排查和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处理;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于“保护伞”案件要加大查办力度。对于“保护伞”的案件线索,必要时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规定。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刑事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线索,要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下级检察院在查办“保护伞”案件遇到阻力时,上级检察院要通过督办、参办等方法,给予具体有力的支持和指导,必要时要派办案组直接办理,冲破阻力。

五、严格立案监督程序,讲求办案质量和监督的实效

在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不能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要讲办案质量,讲监督实效。对立案监督线索,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对拟发立案通知书的,更应认真研究成案的可能性,有条件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要严格遵循立案监督工程程序,把立案监督案件搞准、搞扎实,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要逐案登记,落实责任人,实行跟踪监督,主动了解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对有的重大案件,可派人介入侦查,发挥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六、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发挥整体优势。特别是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反贪、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有关业务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共同配合搞好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及时沟通案件信息情况,建立健全并规范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七、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上报情况

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有关重要情况,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办理的典型案件等,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12月底,各省级检察院要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总体情况报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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