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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02.07.01【实施日期】2002.07.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颁布实施后,各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参与办案作为法警工作的中心任务,主动配合业务部门,积极参加严打斗争、重点整治和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确保办案安全,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现就加强司法警察办案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司法警察办案安全教育,增强安全办案意识。检察机关的办案安全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发挥,各级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近年来,有的检察院在执法活动中,发生了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事件,给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中没有严格执行高检院有关规定造成的,有些是没有依法使用司法警察、检察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造成的,有些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造成的。因此,各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要把办案安全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在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以有效地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管理,保证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原则。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有关法规。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法警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法警业务工作中的疏漏和错误,对一些管理制度不严、管理水平不高的单位和部门,要限期整改。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责任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直接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提高安全办案能力。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实行派警令制度,对重点看管对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看守,使人犯的一举一动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在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追逃和长途押解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使用足够的警力和必要的警械具,防止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和施暴袭警事件的发生。目前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检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充实力量,保证执行警务所必需的警力,同时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装备必要的警用设备。各级检察院要加强法警履行职责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在近期内进行一次以安全办案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对位置选择不当,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要提出整改意见。

四、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上报本院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隐瞒、拖延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要层层建立安全办案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五、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要履行好各项职责,关键在于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各级检察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警务技能,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有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信息,共同维护办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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