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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沈德咏在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06.08【实施日期】2001.06.0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首先我非常感谢浙江高院邀请我和葛行军同志来参加这次会议.让我有一个向地方法院、向实践学习的机会。我来参加这个会议是经过肖扬同志批准同意的,可以说这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特别是肖扬院长对浙江全省法院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特别是对执行工作和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这个会叫“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专门就执行工作的改革进行研究和部署,据我所知,在全国是第一次。而且这个会放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执行工作改革试点市绍兴市召开,我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这次会议都是一把手参加,从高院到中院都是一把手,足可以看出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和执行工作改革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的改革在浙江省已经是一把手工程了,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昨天童副院长在会上作了工作报告,张院长刚才作了重要讲话.这两个材料我事先在北京就看过。我认为这两个讲话的内容都是非常丰富的,比较全面,也比较准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体现了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和改革的实际。所需要传达、贯彻落实的是张院长的讲话和童副院长的报告。我想借这个机会对执行工作改革的有关问题.为大家提供一些情况和信息,有一些是我个人的理解,不一定准确。我想讲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执行工作改革问题的提出,也就是大家关心的为什么要搞改革,为什么这个时候提出来要搞改革的问题。第二个是到目前为止全国执行工作改革的进展情况,也包括浙江的一些实践情况。第三个是下一步怎么办。工作重点是什么。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提出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就是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更不是个别人的心血来潮,也不是学者们、理论家们闭门造车的产物,而是时代的要求,是形势发展的要求,是客观实际的需要。首先,我们认为执行工作改革是时代的要求。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改革可以说是时代大潮。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循序渐进地全面铺开了。改革开放带来的直接结果是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整个社会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这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执行工作改革绝对不是孤立进行的,从大的历史背景上看是我们整个国家改革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法院工作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执行工作改革又是法院工作改革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各方面都在进行改革。但是我们说改革是历史的大潮流,并不是说盲目地跟潮流、赶时髦。不需要改革的东西也去搞改革,不是这个情况。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之后,执行工作这一块不能成为世外桃源,它必须要跟上去。肖扬同志可以说是改革家,大家注意到他的人生轨迹,特别是担任领导干部以后。从担任广东省的检察长就开始搞改革,进行反贪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到高检以后继续推行这项改革并走向完善。到司法部以后大力推行律师管理制度和公证管理制度的改革。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仍然是高举改革的旗帜,全方位地、全面地推进法院工作的改革。他有两句名言:人民法院要做好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希望在改革,出路也在改革。这句话他在很多场合讲过,有时候他是反过来讲的:不改革就没有希望,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从这两句话,可以看出肖扬同志的改革意识是非常强的。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的指导下,我们整个法院工作的改革全面启动,执行工作怎么能例外呢?不能例外,必须要跟上去。更何况这一块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的业务工作就是两大块,一块是搞司法审判,一块是搞强制执行。这两块各有其特殊性。在工作开展和权力运行的规律上,各有其特色,权力的属性也不完全一样。所以在改革的大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必须跟上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进程,必须跟上整个法院改革发展的进程,及时地启动执行工作的改革,这是一个大背景。

其次,执行工作改革是形势发展的要求。20年的改革开放,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可以从很多角度进行观察,可以说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的分配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一直到价值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个深刻变化高度概括就是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这跟计划经济时代是完全不一样的。这种多样化发展趋势对我们整个社会的转型,影响是巨大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多问题直接或者间接地也反映到了我们司法工作当中来,反映到了我们执行工作当中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目标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市场经济到现在为止是什么状况呢?应该说还处在初始阶段,或者叫初创阶段,还是非常不完善,非常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平等竞争原则。应该说这些东西在我们目前这个状况下,还有很大的差距。相反我们的经济秩序是比较混乱的,为什么中央提出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是因为存在很多混乱状况,从宏观到微观都有很多的问题。从80年代到90年代,我们都经历过的,金融秩序的混乱状况导致了多少法律纠纷,产生了多少的案件?到现在为止,仍然也是我们司法裁判和执行的难点之一。1992年后加快发展,但有些地方的盲目发展,形成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又带来了多少的矛盾和纠纷,留下了多少抛荒地、烂尾楼,这又给我们的司法裁判和执行造成了多大的难处啊?在全民经商的时候,又带来了多少的问题?党政军民学,大家都经商,一整顿又留下了多少的问题。现在涉及政府的案件,涉及军队的案件都是执行的难点。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乱担保,又造成了多少的问题。还有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虽然都是在发展过程当中产生的,但都是我们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在我们司法裁判和执行过程中都有直接反映。更不待说那些因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造成的矛盾纠纷。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审判和执行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还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又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有些同志说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什么大的动作,不能这么看。依法治国就是大动作,是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方略提出来以后,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来讲,法院的工作、司法裁判的工作首当其冲,任务非常繁重。过去有矛盾有纠纷可以找政府,现在是找法院了,案件大幅度上升,这是根本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对人民法院有非常高的期望值。另一方面是我们并没有具备相应的条件。无论是从思想认识,到我们的司法体制,执行体制,到我们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外部工作环境,可以说是无一具备,但是形势发展是不等人的,非常快。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之后,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各类案件像潮水般地涌来,你能说我们不管吗?不能不管啊。所以这个方面形成强烈的反差,这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形势。

这些情况在我们执行工作过程中反映是非常明显的,比如我刚才讲的司法工作环境的问题。现在我们讲执行工作难,难在哪里?中央11号文件指出,造成执行难主要是“两个保护”,一个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个是部门保护主义。这“两个保护”之所以存在,是与我们当前形势密切相关的,是与我们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发展的状况以及司法工作的环境密切相关的。这“两个保护”的存在,还不是最根本的原因,它只是一个中间环节,是一个表象而已。最根本的原因是“两个保护”背后的政治、经济上的利益。为什么要保护啊?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都会想方设法保护他的既得或可得的利益。依法保护其正当利益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不能非法保护。市场经济按说应该是统一的大市场,而我们现在的状况呢?谈何统一啊?省与省之间,地市之间,县市之间,各地经济壁垒林立,互设关卡,我这个县的棉花不能卖到你那个县去.你那个县的啤酒也不能卖到我们这里来,这是什么市场经济啊?

我们通常讲,形势决定任务。形势也决定改革。从执行这个角度来看,为了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人民法院确实想了许多办法,采取了许多措施,在实践当中法院的干警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是现在看来,我们仅仅依靠那些传统的、粗放型的执行方式、方法,不足以抗衡新形势下的执行难,投入很大,效果不是很理想。我在这里讲这些话,不是要否定传统的做法,也不是要否定过去的成绩,有不少法院的做法应该说效果还是不错的,应该继续坚持并发扬光大。但有一些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这种效果往往带有暂时性、不稳定性,难以持之以恒,有的传统做法甚至有明显的副作用,如对法院形象有所损害等,对此就应该认真研究,有所调整、有所改革、有所放弃。既然是改革,就不能因循守旧、墨守陈规。现在我们所面临的实际状况是,执行积案仍旧是居高不下,新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花样翻新。暴力抗法情况愈演愈烈,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正是这种状况,迫使我们进行反思,继续按照传统的观念、传统的做法来搞执行,当然也可以维持下去,但从发展的眼光看,要使执行工作取得新的成果、开创新的局面,恐怕是不行的。必须要走改革之路。搞执行大会战等,一两次可以,搞多了精力上就难以长期坚持下去,压力很大,非常疲劳。你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每次都宣传、动员、发文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还是要通过改革,使执行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开展,最终实现良性循环。大起必有大落,大起大落是不成熟的表现,还是要讲平稳发展、规范化发展。

再次,执行工作改革也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什么是改革?改革的实质就是8个字,一是除弊兴利,二是发展创新。从实际出发,看我们的执行工作.有没有弊端呢?有弊端。从执行工作体制到机制。从机构设置到队伍建设,从执行工作程序到方式方法,我认为都是有弊端的。应该说执行这一块在人民法院是比较年轻的一块,同时也是比较薄弱的、不成熟的一块。首先是现行这种执行工作体制。它不能适用形势发展的需要。你要想使执行工作树立权威,加大力度,要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现行体制不能做。过去我们所构建的执行庭就是一个单纯的审判业务部门,就是管案件的具体执行的。其他事情,什么管理协调,指挥调动,没有这个职能。关于执行工作机制问题,张院长刚才讲,机制不完善,你再费力,效果也不好,效率也不高。这里面不仅是工作效果不好和效率不高的问题,最关键是如何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的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现行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最大的弊端就是权力缺少有效的制约,个人说了算,很多问题就发生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我们法院系统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执行庭占1/3啊?这不是偶然的现象,是一个必然的结果。我们的执行干警占全国法院干警的1/10,约3万人,而发生的问题却占了1/3?就是因为对执行权的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完全靠个人的自觉性,那是不行的,自觉性是有限的,必须靠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关于执行机构的设置,法律上就不是很严格的,民诉法规定,中院以下设立执行机构,连一个统一的名称都没有。而且执行机构的职责法律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现在大家好像把执行庭看做是不可动摇的,不可变更的,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叫执行庭,执行庭也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嘛。当时组建执行庭时来的人也是五花八门,先天不足的问题非常严重。现有的机构和人员难以承受执行工作的任务。也难以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关于执行工作程序和方法问题就更多了,概括来讲,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是一个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浓厚的程序。过去我们几大诉讼法都有这个特点,后来通过修改补充,逐步淡化了职权主义的色彩。但是执行程序的职权主义色彩仍旧是非常浓厚的,现在我不展开讲。实际上,我们的执行干部就像在那里包打天下,但是另一方面这天下又非常难打,常常是碰得头破血流。你打不下来的嘛,同时也是违背司法执行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所以,执行工作的改革,一个是针对现存的体制、机制、程序、方法上的弊端,有弊端就要革除掉,当然传统的好的方法、好的做法也要继续坚持、发扬光大,这就叫除弊兴利。另一个是从发展的眼光看,有些东西现在不适应了,也必须进行改革,要有所发展,有所创新,从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上都要有所创新。作为执行工作的改革目标,我在广州会议上的讲话讲了三个有利,张院长刚才也讲了三个有利,内容是大同小异的。执行改革我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要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通过改革促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确保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最后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根据时代特征和发展要求,根据形势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执行工作需要改革,这个问题解决了,可又有些同志跟我们提出来,你改革有什么依据没有?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我认为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没有依据的,而是有依据的。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既有理论的依据。也有实践的依据。首先我们讲执行工作改革,要依法进行。但是讲依法进行并不是法律规定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依法是包括依照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再就是要看法律有没有禁止性规定,有禁止性规定的就不能轻举妄动。但如果要求每一项改革,每一项措施都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依据,那我可以说任何改革都做不到。之所以要改革,无论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还是司法体制,一就是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二就是现行规定不科学、不完善、不严密。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不能跟上形势发展的步伐,那就必须要改。应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为执行工作的改革留下了比较大的制度上或者规范上的空间,使得我们有余地进行改革,没有更多的禁止性规定,不准这样做或者不准那样做,没有这样的规定。比如执行机构的名称,法律只规定“执行机构”,现在有个别人对“执行局”特别反感。不要反感嘛,这本身就是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搞执行局。所以我们讲依法进行,主要是卡两条,一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我认为我们现在启动的执行工作改革是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我们所确立的执行工作改革的原则、要求、方式、方法,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应该说都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

第二,就是我们有政策依据。执行工作改革主要是根据中共11号文件进行的。过去有些地方在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时,眼睛只盯着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破执行难,忽视了中央11号文件所具有的改革精神和提出的改革要求。当然有一些地方做到了两手抓,两方面都兼顾了,但更多的是只抓一个方面。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执行工作改革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的新体制,省以下实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实质就是统一领导。最高法院党组当时给中央的报告也是讲统一领导,但中央发文时,考虑到周边的关系、兄弟部门的意见,要我们找一个中性的词。因为其他兄弟部门提出来,法院工作讲统一领导,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他们忽视了执行工作是有特殊性的,虽然是我们法院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是有特殊性的。在这一块讲统一领导,没有错。根据中央的意见,我们作了调整,用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这几个字,但实质是“统一领导”,这是非常明确的,肖扬同志、祝铭山同志也是再三强调的。二就是跨省的案件要逐步形成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格局,这实际上也是一项改革任务。在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过程当中,我们有一些省市县反应比较快,除了按照当时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执行年,加大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清理积案等等这些工作以外,紧紧抠住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大做文章。山东和黑龙江最典型,在省委的支持下,这两个省执行工作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实际上在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之前就已经到位了。

第三,执行工作改革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我们有两个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一个就是法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14日发文,我都带来了。这个文件共有15条,有两条最关键的内容,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这一规定将中央11号文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要求具体化了。再就是第1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上述规定显然已突破了法院上下级之间传统的司法监督关系,为建立新的执行工作体制开辟了道路。

另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是专门讲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出要落实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大家注意到了,这里不仅提出要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的问题,而且首先提出要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可见,我在广州会议上提出执行工作机构改革的要求,不是随心所欲随便讲的,而是有《五年改革纲要》为依据的。《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明确要求,1999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同辖区外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实行新体制的时间界限是1999年底。《五年改革纲要》有具体时间界限的不多,一个是“三分立”是有时间界限的,1999年底要全部到位,一个就是执行体制改革是有时间界限的,也是1999年底,但是非常可惜,不要说1999年底,2000年底也没有到位。第26条还明确要求,经过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大家注意到,“统一领导”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来。就是《五年改革纲要》。《五年改革纲要》对执行工作的体制和机构改革提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对新的执行工作体制的表述都是非常完整和准确的。

第四,执行工作改革还有最高法院党组的决策为依据。大家注意到,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同志对执行工作改革是高度重视、充分肯定的。今年元旦肖扬同志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标题是《公正与效率--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里面有一句话是非常关键的,即“当前以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和执行工作新体制为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这是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次高度评价执行工作体制改革,把它看作是我们整个法院改革和司法体制创新的重要标志。法院改革有很多的内容,很多的措施,是全方位的,为什么单讲了这两条?一个是民事审判新格局。一个是执行工作新体制,希望我们很好地领会。这说明我们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同志对执行工作新体制的改革是非常关注,也是全力支持的。

在今年1月初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肖扬同志的重要讲话,祝铭山同志代表党组作的工作报告,那就讲得更全面、更具体了。祝铭山同志的报告用了很大分量讲执行工作。他在报告中讲,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要积极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又讲,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构、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的改革,取得了不少好经验。这就全面肯定了执行工作四个方面的改革。在工作部署中,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要建立强有力的执行工作指挥机制,切实发挥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局)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的统一调动、协调和监督作用。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大家注意下面这句话)全面落实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力度,逐步解决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基调和中心内容就是改革,在这里作了全面肯定。所以,今年2月我在哈尔滨和西安的讲话,我说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已经转化为最高法院党组的决策,已经转化为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我是有依据的。如果你认为这个执行工作座谈会的效力是有限的,可以贯彻也可以不贯彻,可以落实也可以不落实,我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决策,作为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就只有贯彻落实的义务,而不应再说三道四了。稍后祝铭山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又作了一个重要讲话,在讲话中再一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执行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在讲到要治理乱执行的问题时,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执行工作当中,要对执行权进行分解,逐步做到执行异议的审查和执行措施的实施,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以有利于相互制约。大家注意到,我大段地引用这些话,目的就是说明执行工作的改革是有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决策,主要领导同志都是支持的,态度非常明确,旗帜鲜明。所以在执行工作改革问题上,大家不要有任何疑问了。有些同志还在那里猜,说最高法院认识还不一致,哪有这种事?无中生有,空穴来风。最后就是最近召开的地方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在这个会上主管副院长姜兴长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执行机构的改革提供了两个依据,第一就是在机构设置上,根据中办9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可以成立执行局,只是将选择权交由地方法院,我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第二就是执行机构领导干部是否高配的问题,提出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报各级党委审批。这又是一个大的突破。过去只讲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要高配,这是中央有规定的,作为业务部门,提出主要领导干部高配的问题,尚属首次,没有先例。什么叫机遇,这就是机遇啊。但在会议召开之后,听说有个别地方还反映执行工作改革要降温了,要改调了,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嘛!说明你没有全面、准确地领会会议的精神。给了你依据,给了你机遇,你反而认为要改调了,这是不正确的。

第五,执行工作改革具有理论依据。我在广州会议上讲了,执行工作改革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政策,没有政策依实践,没有实践依理论,理论的解释,理论的说明和支持非常重要。执行工作为什么要改革,说到底是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要重新认识,对这项工作的权力属性要重新认识。法律将司法执行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客观上就必然要形成两权合一运行的态势。什么叫两权合一?就是司法裁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合一。但是我们过去的理解是完全把它等同于司法裁判权,所以才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庭。因为“庭”这种称呼,在我国就等于是司法裁判机构。实际上我们执行庭大量行使的是司法行政权,也就是执行实施权。法院的执行权是一个什么结构呢?这项权力赋予法院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一种司法权吸收行政权的关系,这种吸收关系在国家权力分配当中是常见的。比如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执掌行政权,但同时又拥有部分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就属于行政权吸收立法权的情况。这种吸收关系并不影响其权力的基本属性,政府权力的基本属性仍然是行政权,法院权力的基本属性仍然是司法权。有些同志总想把执行这一块作为审判业务部门,搞得纯而又纯。要搞纯,也不是不可以,那就是像理论界有的人提议的那样,把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分离出去。但是现行法律是把执行权力全部赋予人民法院行使,而且在我们法院内部多数人也不赞成将执行实施权分离出去。这就必然会导致司法吸收行政,两权合一,双轨运行的结果。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单纯从法院执行的角度看,权力关系又颠倒过来了,是一种行政权吸收司法权的关系。执行权的基本属性是行政权,但同时又拥有同执行行为相交的部分司法裁决权。把执行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属性搞清楚以后,我们在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就要考虑你是更多地从哪个角度看问题,毫无疑问过去我们是着重从司法裁判权的角度,所以建立了执行庭,现在我们更多地是从司法行政权的角度来考虑设置机构的,所以要求设置执行局。为什么要这样设置?这就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表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分析。司法权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指导关系,即司法监督权。行政权就不一样了,行政权的上下级关系是隶属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央11号文件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执行工作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这就提出了管理权的问题。毫无疑问,管理权不属于司法权的范畴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管理关系也就是领导关系,管理权也就是领导权,毫无疑问,让现在的执行庭来行使这一权力是不合适的,严格地说是越权的。这就是改革的一个理论依据。必须形成一个执行局,从行政角度我才可以对人、对事、对案统一管理协调,统一指挥调度,包括相应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些方法,也都跟上来了。所以,我们整个执行工作体制的构建、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部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以及相应的一些新的方式方法的采用都是跟执行权两权合一,行政权吸收司法裁判权,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这种特殊性相应的,都是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执行工作改革的。但是裁判权不放弃,有的同志认为这两个方面是完全矛盾的。有矛盾,但是也可以统一起来,任何问题都不是绝对的。事实上,我们过去多少年,这两项权力就是结合在我们执行庭统一行使的。我们的同志为什么过去十多年都很习惯,不提有矛盾,而现在我们建立执行局,明确将两权交叉行使,双轨运行,你就提出有矛盾呢?是什么原因?说到底是认识不到位。所以有些人现在要否定这个机构,我说你首先否定你自己再说,你过去十多年都是这么干的。你单纯的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却在行使大量的司法行政权力,有根据吗?没有根据。我们现在只是还它一个本来面目而已。

第六。执行工作改革具有实践依据。执行工作改革的决策来源于实践,事实上执行工作改革是大量的地方法院实践探索的结果。无论从体制、机构、机制到方式、方法,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有不少的省市法院在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过程当中,就开始探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如果以去年11月份的执行工作座谈会议为界,我们这个会议充其量是总结推广了地方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经验而已,把它进行归纳、进行总结,理论上作点提高,作点解释和说明,然后形成决策意见。严格地说,对执行工作改革,我们没有发明权,这个发明权不在我们手里。如果说这是事先我们拿的主意,要这么干,我认为那是贪天之功为己有,还没有这个本事。执行工作改革的实践探索,应该归功于地方法院和广大干警。

二、改革的进展情况

现在我想讲一下执行工作改革的进展情况。追根溯源,执行工作的改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应该是从审执分立开始的。“三个分立”就是改革。“三个分立”的改革,十多年前,我们广大的地方法院就在探索。我在江西工作的时候,就推行“三个分立”的改革。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审执分立,实际上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如果一定要追根溯源,这就是执行工作改革伊始,把它从审判当中分离出来了,这样讲来,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可以说执行工作十多年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由自发式的改革,到有计划有组织的改革;由单纯的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到全方位的改革;由局部地区的改革到全国范围的改革,是从去年11月份广州会议以后开始的。所谓全方位改革,我在广州会议上讲了四个方面,第一是执行工作体制改革,我们提出体制改革是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而且现在肖扬同志把这一项改革作为我们整个法院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一个标志之一,提得更高了。第二就是执行工作机构改革。我们把机构改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为什么这么提?因为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要为我们构建的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实践证明,没有一个有效载体,理论上不搞清,权力关系不理顺,新的执行体制就构建不起来。为什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文件2000年初就下发了,《五年改革纲要》是1999年下发的,要求1999年底就要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而这个体制一直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者是建立起来后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发挥作用?根本原因我认为是因为缺少一个有效的载体,机构的问题没有解决,换汤不换药,这个新体制是悬空的。事实证明,执行庭无法承载这个新的体制。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没有一个有效的载体,没有一个合理的外在形式,你这个新体制很难体现出来,很难发挥作用。所以我在广州会议上讲,一定要把机构改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同步进行。第三就是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执行工作运行机制,也就是指执行权的运行的方式。我们把执行权进行分解。按照学理解释,分三大块:命令权,裁决权,实施权。要求在内部必须实行分权制衡的原则。分权行使的目的是要保证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防止“执行乱”。第四就是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这是大量的。四个层次全面展开,进行全方位改革。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是根本的是体制改革,没有一个新的体制,新的机构无法生存,也没有必要。没有一个新的体制,新的运行机制也建立不起来,建立起来以后也不能正常运转。没有一个新的体制,新的执行方式方法也难以生存,难以实施。只有在新的体制、新的机制之下,新的执行方式方法才有生命力,否则很多事情你不能做。所以全方位改革,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可说执行工作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们执行办有一个简单的总结。执行工作体制改革方面,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基本实现了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并在向统一领导方向过渡。第二是基本实现了对案件的统一管理,而没有按照统一管理来进行改革。第三就是基本停留在原有体制上的,没有按照统一管理来进行改革。执行机构改革方面,也有几种情况。第一是全国31个高级法院当中,已经成立执行局和已经省委批准、正式行文正在组建执行局的。有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青海、新疆、陕西十六个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已经成立执行局的,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挂牌的562个,还有162个已经批准正在运作过程当中。高级法院除了两个目前还没有考虑进行机构改革以外,其他的均在筹备当中,他们的口径是争取在机构改革当中一并解决。第二是执行局的规格。有的是整个机构升格。如内蒙、山东、海南等,执行局是副院级机构。有的是执行局长高配。我们在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的要求是干部高配,没有讲机构升格,因为机构升格比较敏感。中央要求机构改革当中,一般不增设机构,更不能搞机构升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干部高配是完全可以的。第三是执行局的内设机构。我们在广州会议上推广了黑龙江两庭一处的经验,各地的做法不完全一样,你们浙江是执行庭和执行局合署办公,干部也是兼职的,下一步你们应考虑两个机构的隶属关系,其权力关系到底应该怎么来处理,需要很好地研究。关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改革,这个方面有的法院行动比较早,比如我们在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推广的吉林中院的经验,他们建立“三权分立”机制的探索就很早。上海一中院流程管理方面的探索我们也推广了。浙江是建立“四权分立”的运行模式。当前各地法院都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执行方式方法改革,这个方面的量最大,面很广,几乎是全国各级法院都在做。现在,作为新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比如说财产拍卖制度,强制管理制度,你们这里推行的债权凭证制度、执行联络员的制度,还有财产调查制度,审计执行制度,网上执行,委托执行等等,发展很快。还有听证制度,财产使用权的执行方式,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等。执行方式方法改革量非常大。现在我们抓住几项主要的,逐步在进行推广。比如浙江率先在全省推广的债权凭证制度,我们已经作为执行方式改革在全国推广。

应该说,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执行工作全方位的改革,效果是明显的,至少可以讲是初见成效。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执行工作内部关系逐步得到理顺。内部关系一是上下级的管理协调关系。二是内部的权力运行关系。主要是这两个关系,凡是改革比较到位的地方,这两个关系还都是理得比较顺的。整个执行工作,改革比较到位的省、市都在朝着执行工作一体化的方向发展,自己本身成为一体化的一个系统,比较完整。第二是执行力量有所增强,工作条件有所改善。跟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是执行工作队伍开始趋于稳定,特别是工作的信心有所增强。一个时期以来大家对执行工作感到“执行难是天下第一难”,费了很大的劲,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压力很大,没有信心。现在这种情况应该说逐步有所好转,感觉到在新的体制之下,执行工作还是很有希望的。第三就是执行工作的地位明显提高,执法权威得到增强。社会上对执行这一块已经开始刮目相看了,特别是我们搞得比较好的一些省,执行这一块兵强马壮,人也多,装备也很先进。这样整个形象就树立起来了,权威也树立起来了。现在有不少地方法院门口是挂两块牌子。左边是××××人民法院,右边是×X法院执行局,群众过去不知道执行局是干什么的,现在知道了,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法院内部,执行工作地位也有所提高,大家注意到了,现在领导讲话、发文件中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是相提并论的。第四就是执行工作改革实施以来,案件的执行没有受到影响。当时大家有点担心,我们花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来搞改革,会不会影响案件的执行,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样。相反,实践证明,凡是改革工作搞得好的地方。执行工作效果都很好。从全国来讲,去年案件的执结率是上升的,全国达到84%,当然这个统计可能有点水分,但是过去也是有水分的,相对而言,这个比例就比较高了。特别是年度结案率,去年我们全国年度新收执行案件是261万件,执结的是264万件,年度结案率超过100%。全国法院清理积案80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执行案件。这说明在改革中执行工作没有受到影响,而且执结率有了提高,工作有了发展。相应地,执行难的问题也有了缓解。我们现在的口径是有所缓解,但局部地区明显缓解。我们所说的局部地区,往往也是执行工作改革搞得比较好的地区。像山东、浙江、江苏、新疆、广东等,执行难的问题都有明显缓解。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之下。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对突破执行难,事实证明是非常有利的。我到江苏考察工作,据江苏同志介绍,他们首先在省内把委托执行搞起来,市与市之间全部搞委托执行,不能搞异地执行,省院也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包括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把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难案、积案都突破了。

执行工作改革的成效还体现在观念更新方面,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的思想观念开始转化,一些新的观念、新的执行理念逐步形成了,比如程序公正观念、效率观念等。过去我们评估执行工作的惟一的标准就是看执行能不能到位,能挽回多少债权,这是最根本的。现在我们认为程序公正具有优先性,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只要执行法院是按照法定程序,按照执行流程在操作,是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就应该认为你这个执行是公正的。执行的结果并不是评价你执行是不是公正和执行是不是有效果的惟一的标准。再就是当事人主义,也开始在我们的执行工作改革当中逐步显现出来了。根据当事人主义,执行工作也要奉行司法被动原则。这个新的执行理念开始树立起来了。过去我们强调职权主义,大包大揽,结果把法院搞得像个讨债公司、讨债人,非常被动。不仅实行司法被动原则,而且还要实行中立原则,强制执行虽然是动用国家公力去挽回你的损失,实现你的私权,但执行法院相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来讲,仍然是中立的。法院不能完全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问题。上述情况表明,执行工作的改革应该说是初见成效。

从全国范围来讲,执行工作的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是思想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发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至今仍然在等待观望,按兵不动,或者是片面理解,单向发展。而不是全方位进行改革。这个方面的问题应该说从高院到基层法院都有,但只是少数,已经不构成主流。我希望目前认识上和工作还比较落后的地区要迎头赶上去,在执行工作改革中不要自我孤立,而应该积极参加到改革的潮流中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一起发展、一起进步。最高法院执行办准备在近期组织工作组,进行实地考察、分类指导,指导、帮助一些地区的执行改革工作。第二是在执行工作改革指导方面,宏观指导上问题不大,坚持了执行工作改革的原则,把握了发展方向,保证了执行工作改革健康、稳定地发展。但是,微观指导上没有完全到位,造成了实践当中改革的具体做法上不够统一,当然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由我们执行办来承担。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不仅要加强宏观指导,而且也要加强微观指导。现在这些工作我们也正在做。浙江高院印发了一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方案,这个改革方案既有宏观指导的内容,更多的是微观指导内容,非常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也正在起草文件,将就整个执行工作的改革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第三是调查研究的力度还不够,理论的说明跟不上。我在广州会议提出要夯实执行工作的理论基础,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执行改革工作的经验,而且要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要运用成熟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执行工作改革,这个方面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这个任务主要是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来承担。第四是具体工作上,有一些地方有走偏的现象,他自己认为是在改革,但他这种改革有点似是而非。这里面有一个理解的问题,认识的问题,最关键的是对我们的执行权,对它的基本属性,对这项权力运行的特殊性和规律性认识不足。所以有的地方法院在进行执行工作改革中,把执行权都肢解了,把执行中的有些权力分配到其他部门去了,这就有问题了。有的地方甚至成立了什么法警执行局,就是把执行的实施权完全交由法警去行使,这样搞恐怕不行。似是而非的东西还有,我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当然这些现象的存在,与我们没有及时地加强宏观和微观指导、没有正确的引导也有关系。改革往往是自发性的。因认识上的原因,出了一点偏差没有关系,纠正就是了。在改革当中,出现一些毛病,出了一点偏差,这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的改革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探索和发展,有些东西一时认识不准确或者有点失误,这都是很正常的,我们不应该去批评他,至少他改革的精神是要鼓励和肯定的,重要的是要加强正确指导、正确引导。

三、今后怎么办

执行工作改革已经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现在再来谈改不改的问题,已经没有意义了。我也希望大家不要再在这个问题上作文章,再去费脑筋,再去浪费时间了。现在我们所关注的是如何改的问题,这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应该说是正确的。我们现在所提出的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实际需要,应该充分肯定执行工作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应该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执行工作改革的大气候已经形成,没有任何一项改革--我说的是法院工作改革,像执行工作改革这样,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凡是执行工作改革比较到位,特别是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和人财物比较到位的地方,都无一例外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黑龙江省改革执行工作体制,执行局是副院级,局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内设机构是正处级,为全省执行人员增编1080个,拨付专项经费1000万元,没有省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这样重要的政策支持、这么大的投入想都不敢想。同时,也没有一项改革,像执行工作改革这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去年的执行工作座谈会,中央的主要新闻单位都派人去了。大家都注意到了,执行工作座谈会的新闻上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发了消息,《人民日报》、《法制日报》都是发双条新闻,这样一种报道的规格类似于全国法院一类会议的报道。这几家大报还经常主动向我们索要执行工作改革进展情况的信息。法学理论界对执行工作改革也很关注。去年年底,全国民诉法研究会在广州召开了执行改革专题研讨会。反响强烈。同时,我认为也得到了广大执行干警的拥护和欢迎。可以说执行工作改革是人心所向,执行工作的改革已经具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坚实的群众基础、坚实的实践基础。现在我们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可以说是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所以我一直强调抓机遇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执行工作改革可以说是抓住了最后一个机遇,或者说是机遇的尾巴,我希望大家一定要把这个尾巴抓住不放,千万不要再错过机会了,如果这一次再错过了,今后要改就很困难了。再就是执行工作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果,反过来也证明执行工作的改革是正确的。执行工作的改革为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整个法院的司法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是在新的世纪、新的形势下,执行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的希望所在。

关于下一步工作,总体上讲,我们仍然应该按照中央11号文件,中办发[2001]9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3号通知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全国地方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和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以及去年“9·29”、今年“4·27”的两个明传电报的要求继续全面推进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改革。一个全面推进,一个全方位改革,两个“全”字要很好地领会。其中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要力争在今年底全部到位,也就是说要和我们地方法院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同时要抓好机制的建立和方式方法的改进。明年的工作重点,是要抓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巩固、完善、深化和发展。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抓住三个方面:

一是要继续抓观念转变。观念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刚才张院长特别讲了思想解放的问题,我非常赞成,思想不解放,观念就不可能转变。从现存的问题看,认识仍然是影响和制约我们改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既反映在要不要改革的问题上,也反映在如何改革的问题上。当然,我刚才讲了,要不要改革的问题,现在我们不再讨论了。但是如何改革的问题,确实需要认真地对待,认真地研究,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抓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这项工作,关键是要有新的思维观念。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根据现存的问题和社会的反映,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司法被动原则也可以理解为是消极原则,要遵循这个原则,对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加以改造。要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什么今天在这个地方我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众所周知,任何法治国家都是实行私权自治的,法院不能主动地动用国家公力去帮助当事人实现私权。所以,启动执行程序,推进执行程序,应该强调当事人主义,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要主动地去干预。法院通过判决、裁定确定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就负有为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义务。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更不是债务人。现在是个什么情况呢?当事人认为打完官司我赢了,你法院就必须得给我执行,执行不了,执行不到位,就说你是打法律白条,是不兑现。这都搞乱了嘛,怎么能这样看问题呢?审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司法裁判和强制执行是有联系的,但更多的是有区别,有联系只是为你提供执行依据,但不能说我裁判了,就必须给你执行。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确定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作出的终审裁判,永远都具有法律效力,怎么能跟白条联系在一起呢?强制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要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提供执行依据以外,你还必须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及其明确的执行标的。你不仅要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或财产线索,而且你还必须对你提供的线索举证,否则我就不能受理你的强制执行申请。今后,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应当包括强制执行的手段,我个人认为应该包括,即在你的申请中应该明确,你要我去干什么,是申请查封、冻结、划拨,还是申请评估、拍卖,都应明确具体,不能笼而统之。现行包揽一切的做法不符合司法被动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我们走完了强制执行的程序,其结果可能是挽回了全部的债权,可能是挽回了部分的债权,也有可能是一点都没有挽回,这些情况都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我认为这都是正常的。能否全部或者部分为申请人实现债权,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你申请人举证的能力。他有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如果你没有举证,你没有告诉我他的财产在哪里,比如说你是要我去扣押他的汽车,把它拍卖掉,或者是以物抵债,那么,汽车在哪里?牌号是多少?你都要告诉我,要举证。然后,我再根据你的申请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把它执行过来。债权的部分或者是全部丧失,应该说在你开始进行民商交易的时候,你就应该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和心理准备嘛,这是你必须要承担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有风险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能否实现债权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它只能为你实现债权提供一种可能性。所以,公力救济是有限度的,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也是有限度的。根据被动原则、中立原则,我认为强制执行权必须有限行使。而不能无限行使。无限行使,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包袱背得很重。法律并不要求司法机关做力所不及的事情,法律没有这个要求。世界上也没有这个先例。你权力无限行使,搞职权主义,大包大揽,最后你就必然要陷入讨债公司或者债务人这么一个境地。现在有些执行方式就很值得研究,比如财产登记的办法,举报执行的办法,悬赏执行的办法,包括搞财产调查,搞侦缉,搞守候,搞零点行动、假日行动等。这样做是否合适,很值得研究。总而言之,强制执行应该贯彻被动原则,公力救济只能有限行使,而不能无限行使,法院绝对不能大包大揽,不能包打天下。不要不加区别地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为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挽回债权。不能作这个承诺,我们没有义务做这个承诺。现在实践当中,我们有一些做法是似是而非的。不仅是似是而非的,而且实际上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的,是越权的,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的色彩,这样做下去结果必然会导致强制执行权的异化。怎么异化?强制执行权力成了执行义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这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现在反过来似乎成了义务了。任何时候,在任何国家,强制执行权的行使都是不可能演变为义务的,而我们现在无形中权力行为就变成了义务行为了,这就是异化。不仅权力发生异化,主体也发生异化。人民法院和执行干警是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也异化了,异化成什么呢?异化为执行的被告了。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一个案件执行不到位,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惟一受指责的就是执行法院和执行干警,谁都不满意,谁都可以批评、指责,似乎所有缺点、错误都是法院的,有的甚至找法院要钱要物,费力而不讨好,这是很不公平的。这种状况不改变,我们就无法摆脱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和被动地位。执行难的问题国外一般很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啊,逃债的哪里都会有。但是在他们那里,执行难是相对社会、相对当事人而言的,法院从来没有执行难的问题。我们怎么背了这么一个沉重的执行难的包袱?陷在这个泥潭里面不可自拔?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执行程序职权主义色彩太重,权力行使没有限制。给当事人造成误解,也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似乎执行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将他的债权拿回来。所以观念的转变非常地重要,我们必须要按照世界通例,按照新的执行理念,来对我们的执行程序加以改造。

执行观念的转变对执行方法的创新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在西安的讲话曾明确提出要将法院自身从执行难中解脱出来,如何解脱,我讲了五点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点。一是要研究执行立案标准的改革。要加大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执行申请要明确、具体,并且要负举证责任,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要研究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执行不同于审判,按标的额收费不尽合理。执行不到位,执行费照收,这就成了一个矛盾的焦点,老百姓不满意,所以必须改革。现在有许多法院在探索这个问题,已有的试行办法包括计件收费,先缓后收,以及按执行到位率的比例来按标准收费等,这都具有研究价值和实践价值。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保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权限的问题,根据民诉法,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为半年,确实很短,这也是导致执行案件增多的一个因素。债权凭证制,实际上也能起到一个中断申请执行期限的作用,等于给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现在深圳市中院也在探索这方面改革的路子,他们对那些没有明确财产线索的,先登记,不正式立案,登记以后,就把申请期限给中断了,半年、一年过了没关系,什么时候你能够提供线索而且举证,我就去执行。这些做法我想老百姓肯定是欢迎的。当然,这个保护期限到底多长为宜应该有个界限,不能无限延伸,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

二是要抓制度创新。我们讲改革,最根本的是抓制度创新。整个改革的过程本身就是创新的过程,应该说执行工作改革四个层面都有创新的任务。从宏观上看我们现在有了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的结果。但是从微观上看,我们现在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总结。这也就是我们进一步要抓改革试点的原因。昨天我到绍兴中院简单说了一下,下一步试点法院的任务主要是就微观上的改革进行探索和实践。一是体制方面。按照最高法院法发[2000]3号文件的要求,要建立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那么这种体制的上下级关系应如何处理?其权力结构如何?这种体制如何运行?这是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总结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问题,应如何管理,如何协调,应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二是机构方面。现在大的框架是执行局,但是执行局里面内设机构怎么设?设几个为好?每一个内设机构的职能、权限怎么划分,目前都还不统一,需要通过调查和实践总结,逐步加以规范。三是机制问题。我们现在讲的是分权制衡,这是大原则。什么是分权制衡?强制执行的三种权力怎么分配?它们之间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分权的直接目的是要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但又不能影响执行效率,必须既要讲究公平,又要兼顾效率。所以,要研究执行权力配置科学性、合理性的问题,四是方式方法问题。立案的标准,收费的标准,要通过调查研究进行改革,不改,我们非常被动;有一些似是而非的工作方法,我们要进行检讨,要有所扬弃,有所调整;还有一些新的方式方法我们要进行实验,逐步加以完善。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果,应予高度重视。

三是要抓理论创建。任何改革都需要理论的说明、理论的解释、理论的支持和理论的指导。执行工作改革也不例外,理论本身就是改革的依据。理论也不是虚的,理论是来源于实践的,理论是实践经验的结晶,是实践的理性飞跃。说到底,理论与实践是息息相关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也指导实践。理论研究本身也是业务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理论上的成熟是一项工作发展成熟的非常重要的标志。执行工作改革,最终能不能走向成熟,决定于这个理论基础能不能构建起来,理论的体系能不能构建起来,这点非常关键。不仅要加强理论的研究,同时也要加强理论的宣传。理论的宣传对内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共同努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做好执行工作;对外有利于引导社会和群众来正确看待、正确评价我们的司法工作和执行工作,以营造较好的外部工作环境。所以,我们在抓执行工作改革的时候,理论的创建一定要及时地跟上去。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筹备召开专门的执行工作理论研讨会,希望各地做好准备。总的来说,执行工作改革。一是要抓观念转变,二是要抓制度创新,三是要抓理论创建。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到位了,我们的改革基本上也就成功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个目标一定能够达到。

时间有限,今天就讲这些。我这个讲话可能有缺点、有错误。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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