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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文字号】法[研]明传[2000]22号【发布日期】2000.09.28【实施日期】2000.09.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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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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