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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申浦对外技术投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0]经他字第7号【发布日期】2000.01.01【实施日期】2000.01.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本案浦东分行和申浦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申浦公司以开展进出口业务为名,骗取三泷公司为其借款担保,将短期外汇借款用于向浦东分行偿还为案外人巨龙公司的担保之债;浦东分行明知该项贷款的实际用途,但其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告知保证人三泷公司,亦不能举证三泷公司明知借贷双方“以贷还债”,应认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泷公司对申浦公司偿还浦东分行的担保债务部分,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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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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