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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肖扬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10.29【实施日期】2000.10.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人民法院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民事审判新格局取得重大突破之际召开的,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李鹏委员长代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唐德华、李国光两位副院长就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作了很好的报告和讲话。会议总结了本世纪最后十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了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这次会议必将在我国民事审判史上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开始实施。加入世贸组织即将实现,依法治国进程正在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步入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满怀豪情跨入二十一世纪。新的世纪对中国人民来说,既充满希望、机遇,也充满挑战。新世纪的中国要获得大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坚强保障。因此,在新的世纪,人民法院一定会大有可为、大有用武之地。

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依归和最终价值追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通过民事审判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受益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民事审判就是审判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历史证明,社会经济越发展,民事立法越发达,民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就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民事审判的范围比较狭窄,难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特别是实行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民商事活动大量增加,民商事领域的纠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迫切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上加以规范和调整。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来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事审判不仅要保护国家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各种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私有企业、个体企业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

在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民事审判工作要切实保护劳动者各类劳动成果和劳动收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通过技术创新和正当经营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通过民事审判活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是多少代人追求的理想。在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就必须重视民事审判的作用。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所有制形式单一,民事权利的范围受到限制,民事审判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民事立法不完善,民事审判不被重视,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作为专政工具,只注重发挥“刀把子”作用,而忽视了对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权利的保护,普遍存在“重刑轻民”的倾向,民事审判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与其担负的职责严重不相称的状态。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已经不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解决这类矛盾靠专政手段不行,完全靠行政手段也不行,而需要健全化解矛盾的法律机制。人类越是走向文明,越是需要加强民事立法,不断强化民事审判职能,及时调整各类民事关系,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减少和预防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审判工作地位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稳定与发展、社会是否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曾经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道德教育等手段处理民事纠纷,调节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当然,这些手段都很重要,在历史上也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且应当继续发挥作用,但从治理国家的高度来看还远远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需要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协调社会关系转变为更多地以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过去,人们往往将人民法院单纯理解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强调其打击犯罪的作用和功能,而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调整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和作用。其实,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只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理顺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文明与进步。才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人民群众中大量发生的民事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合法与非法,无一不体现各种利益的磨擦和冲突。民事审判就是要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过去有人认为,民事是小事,无关紧要,实际上是没有将民事活动与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紧密地联系起来,人为地把它们割裂开来。民事审判涉及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涉及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民事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可以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这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做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要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真正使法律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公平正义的保护神。要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判各类民事案件。要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买卖、金融、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发展生产力服务;要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及其他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事审判不仅要讲公正,而且要讲效率。民事审判最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广量大,影响广泛。目前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还有不太满意的地方,且大量集中在民事审判领域,核心的问题是裁判不公和效率不高。裁判不公无疑直接损害和背离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效率不高,把当事人拖入讼累,使双方当事人两败俱损,也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的。人民法官要增强效率意识,提高审判效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限制度,能在二十世纪办结的案件绝不能带到二十一世纪。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从战略高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民事审判队伍。民事审判工作做得好不好,能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民事审判队伍。这支队伍应该具有很高的政治素质,认清形势,把握大局;这支队伍应该具有很高的道德素质,主持正义,廉洁自律;这支队伍应该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法律,精通审判。我们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这样的民事审判队伍,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和组织保证。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把民事审判的各项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改革开放的深化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不断改革创新,使各项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打开新局面。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先进的诉讼理念。创建先进的诉讼制度。要按照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依靠改革与发展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要改革法官人事制度,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结合审判工作的特点,注意对年轻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官手中.使法官队伍成为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要完善法官的选任和淘汰制度,改革选拔、使用法官的做法和管理方式,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要改革民事审判制度,尽快形成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在充分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同时。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的精华,建立适应国家大发展、大开放格局的民事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下进行。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内容,不断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探索实施深层次改革的途径和步骤,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判机制。每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订周密计划,防止形式主义。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改革的阻力,力争取得预期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内设机构的改革,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内设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是经过中央批准的,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的。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已上报中央批准。

同志们,展望二十一世纪民事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我们倍感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在促进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更新观念,锐意改革,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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