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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英武、姚兰英申请潼关县公安局刑事赔偿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17号【发布日期】1999.12.27【实施日期】1999.12.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9年4月26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02号《关于赵英武、姚兰英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受害人赵军生前虽患冠心病,但看守所民警对其实施体罚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潼关县公安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姚兰英生活费的赔偿,应是在赵英武、姚兰英夫妻双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部分中考虑,差额部分应由姚兰英子女共同负担,受害人赵军按比例负担的生活费,由赔偿义务机关潼关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赵军之妻及其三个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赔偿主体资格,在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告知赵军之妻及三个子女有获得赔偿和未成年人生活费的权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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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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