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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干警不得从事非审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1999]185号【发布日期】1999.09.09【实施日期】1999.09.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今年5月,罗干同志就一些地方法院干警被大批抽调从事基层组织整顿、政策法纪教育和清欠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的问题批示:“要保证法院有足够的力量依法办案。”肖扬院长也作了批示:“要坚决贯彻罗干同志批示精神。此举不妥。既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又容易造成法官违法乱纪,破坏法院形象,应当严格禁止。”为贯彻罗干同志和肖扬院长的批示精神,我院于6月9日发出了法〔1999〕106号《关于不得抽调大批干警下乡,影响审判工作开展的通知》。但通知下发后,仍发现一些地方的法院干警,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干警,被大批抽调从事“催粮要款”、“扶贫奔小康”、“计划生育”等非审判工作,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为保证有足够的审判力量依法办案,现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罗干同志和肖扬院长的批示精神,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抽调法院干警从事催粮要款、征缴税款、拆迁等非审判工作,有悖于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能的规定,容易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执法权的界限,影响法院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不利于公正司法,将对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不良的影响。故应严格禁止,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占全国法院案件总数的80%以上,同时还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民间调解组织等,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已相当突出。今年各级法院正在开展“审判质量年”、“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三项活动。这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工作,又是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各级法院要在人员紧、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保证足够的审判力量,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各级法院接此通知后,请主动向党政部门汇报沟通,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理解,确保不再出现大量抽调法院干警从事非审判工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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