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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9]22号【发布日期】1999.07.29【实施日期】1999.07.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已经下发,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是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指导性文件。根据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法官,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对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为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切实得到加强,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法院队伍的形象明显好转。现就结合人民法院实际,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

1.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武装法官。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指导法院工作实践,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加强审判工作相结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政治方向;学习理论与推进司法改革相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研究法院改革的内容、方法和步骤,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学习理论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教育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当好人民公仆。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周密安排,严格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采取办短训班、组织生活会、干部分期分批进党校和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活动等办法,将政治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2.加强政治、纪律和作风教育。人民法官要讲政治,提高政治敏锐性,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决不允许发表与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散布与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要用自己的言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要有良好的作风,公正司法,热情服务。要把保护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发扬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注意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深入持久地广泛开展以强化公正司法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法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模范遵守法官法和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廉洁执法,拒腐防变,树立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思想。通过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等活动,力争使法官队伍的思想作风和精神面貌有一个根本转变。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法院的实际,制定规划,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认真组织实施。

4.切实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引导广大法官提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实效、抓好落实。要加强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工、青、妇等各种组织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5.认真落实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大专学历教育和大专层次的专业证书教育的收尾工作。2000年底前所有法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专业水平(少数边远贫困地区除外),并达到规划确定的其他各项指标。各级人民法院要处理好工学矛盾,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法官参加“专升本”教育和推荐优秀法官攻读研究生等高学历(学位)。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为法官学习财税、金融、证券、外语、计算机等专门知识创造条件。力争在几年内多培养一些理论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6.完善法官培训体制,做好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职能转变。要在2001年前,建立起高级法官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其他法官由省一级法官培训机构培训的两级负责的法官培训体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在加强现有“业大”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的基础上,做到有基地、有编制、有图书资料、有培训规划,把法官岗位培训工作全面开展起来。

7.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轮训和法官的专业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官法和规划的要求,对法官进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其他专门法律、审判业务的培训。全国法院要用3年时间,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和正副庭长普遍轮训一遍。对从事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官应当加强专业培训。要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教材和培训目标,实行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入档制度。培训成绩应成为法官任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8.组织业务交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大力抓好法官在岗学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法官进行庭审观摩、疑难案例评析、学术论文评比和司法文书比赛等活动,开展“办案能手”评选活动,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审判水平。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9.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的关键。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努力把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领导集体。

10.建设好领导班子,首先要选配好一把手。上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坚持从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熟悉司法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中选配法院的一把手。

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官任职资格。拟担任法院主要领导职务的法院系统以外的干部,可以提前调入法院担任常务副职,或者到上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培训,以尽快熟悉审判业务。本地区本法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协助其同级党委选配。

上级法院党组要积极主动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对法院士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管理。及时掌握他们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关系的情况,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勤政、廉政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在任免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时,要认真负责地协助地方党委选好人、用好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11.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部署和各级党委安排,各地已陆续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以整风精神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联系法院实际,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地方党委,结合“三讲”教育活动,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进行考核,使“三讲”教育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完善党组议事规则。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认真研究解决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12.搞好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实现领导班子的优化组合。要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各级人民法院的不同情况,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在思想素质、知识结构、工作经历、性格特长、年龄梯次配置等方面进行优化组合,以建设优势互补,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要积极推进领导班子年轻化的进程,今后三年内,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名45岁左右的成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名40岁左右的成员;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名35岁左右的成员。大力提高领导班子的学历层次,高级人民法院班子成员一般应达到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班子成员一般应有三分之二达到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基层人民法院具有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经济发达地区应高于这一比例。

13.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民主党派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干部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认真选拔配备。要坚持把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具备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配备一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一名女干部。具备条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配备一名业务素质较强,懂管理、有一定领导能力的民主党派领导干部。

14.做好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共同确定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名单,按院长1:2,副院长1:1的数量建立后备人才库并纳入地方党委规划。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如选拔业务型干部到党政部门锻炼;选拔有发展前途的后备干部担任常务副职的工作,锻炼主持全面工作的能力;选拔优秀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到高等院校或党校学习培训;或者采取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后备干部培养锻炼。要把一些重要的、关键性的工作压给他们,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

15.坚持换届考察和届中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在一届任期内,要协助地方党委对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进行1~2次考察或考核。通过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根据考察考核结果,建议地方党委对领导干部实施升降奖惩和合理调整。

16.结合审判工作的专业特点进行领导干部交流。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职满10年以上也必须在系统内对口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审判庭庭长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内轮岗或在系统内按专业对口原则进行交流。一、二把手原则上不同时交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革

17.严把进人质量关。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用人条件,录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录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般要具备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政法院校毕业生。从其他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调入。录用、选调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由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方可办理录用和调入手续。凡违反规定选调的,一律退回原单位;违反规定录用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8.结合首次法官等级评定,做好清理、清退工作。在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现有审判人员按照法官法的条件进行评查、清退,处理违纪违法人员,清理不合格人员,清退编外人员。

19.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逐步实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的制度。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途径,考察、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优秀的审判人才,适时选调到上级人民法院工作,并将法官逐级选拔与干部交流、挂职锻炼等工作结合起来。

20.逐步推行面向社会招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行,实现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与法院人才的优化组合,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试行从高级律师、法学教授、研究员和其他社会高层次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法官人选。

21.切实疏通法官队伍的“出口”。今后每5年逐级对法官进行一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审判工作,不合格者或不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实行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法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不适合法院工作的,应调离法院或者予以辞退。

五、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22.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廉政工作和审判纪律监督。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廉政工作和审判纪律负全面责任,副职领导负主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1999年起,凡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查处外,法院院长要到当地党委、人大和高级人民法院检讨责任。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内发生两起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要到省委、省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23.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法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指挥,以自己的实际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要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二、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要严格遵守八不准的规定:1.不准主观臆断;2.不准徇情枉法;3.不准贪赃枉法;4.不准吃请受礼;5.不准索贿受贿;6.不准经商牟利;7.不准欺压群众;8.不准泄漏机密。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者,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24.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等腐败行为,集中力量突破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当前,要继续把民事、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基层人民法院等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法违纪者,不管涉及到谁,都要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25.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督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选拔政治上强、业务上熟的资深法官担任督导员,帮助法院提高审判质量、检查和处理违纪违法等问题。

26.加强对法官的作风、纪律和廉政监督。向当事人告之其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布审判纪律,明确廉政要求,由当事人反馈法官的工作态度、廉政情况以及是否有违纪行为,以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六、切实加强和完善各项激励机制

27.根据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年度考核,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把奖励与法官的等级、职务晋升、进修和疗养安排等结合起来,以激励干警,弘扬正气,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28.按照中办发〔1985〕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法人〔1987〕134号通知的规定,全面落实法官职级待遇。当前,要以贯彻法官法为契机,对尚未达到文件规定职级的法官,法院领导要积极向地方党委反映情况,尽快落实。

29.完善各项保障机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全面落实法院审判津贴。建立法官执行公务中的人身伤害保险制度,制定法院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办法。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设施,逐步改善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关心和爱护法官的身体健康,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定期为他们检查身体,办好职工食堂。努力为法官解决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七、加强政工和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30.落实各级人民法院的政工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规格。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要由副院长级干部担任。任免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要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任免副主任、副组长要向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31.选拔政治素质强、政策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优秀干部充实政工、纪检、监察队伍。在保持政工和纪检、监察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定期交流。既要教育引导政工、纪检、监察干部讲政治、顾大局、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解决他们工作、生活、职称、待遇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32.切实加强政工、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轮训高级人民法院的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轮训中级人民法院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和基层人民法院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副职领导;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轮训基层人民法院的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培训工作要结合政工、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既要培训政治理论,也要培训政工、纪检、监察业务,还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5年为一个周期。

33.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对队伍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主动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取得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法院队伍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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