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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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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一九九九]十三号【发布日期】1999.06.25【实施日期】1999.07.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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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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