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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8.11.17【实施日期】1998.11.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

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二、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

评定检察官等级,应根据其所任检察官职务、行政职级、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德才表现等,通盘考虑,全面衡量,执行下列评定标准:

(一)部长级的检察官:可以评定为一级大检察官。

(二)副部长级的检察官:可以评定为二级大检察官。

(三)厅长级的检察官:

任现职级满3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3年、工作年限满35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高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二级高级检察官。

(四)副厅长级的检察官:

任现职级满6年、工作年限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级满3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3年、工作年限满35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高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三级高级检察官。

(五)处长级的检察官:

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现职级满3年、工作年限满22年的,或任现级不满3年、工作年限满26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高级检察官;其他处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5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5年、工作年限满35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高级检察官;

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具备评定三级高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其他处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现任职级满3年、工作年限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3年、工作年限满22年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

(六)副处长级的检察官:

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检察长职务满8年、工作年限满35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高级检察官;其余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其他副处长级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3年、工作年限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3年、工作年限满26年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现任省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不具备评定四级高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副处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3年、工作年限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3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

(七)科长级的检察官:

科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5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5年、工作年限满35年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不具备评定四级高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24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他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14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八)副科长级的检察官:

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

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县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二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2年、工作年限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2年、工作年限满12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四级检察官。

(九)科员级的检察官:

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不含县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

工作年限满18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工作年限满8年的,或者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三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四级检察官;

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五级检察官。

(十)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察官职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选举、任命的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职务。同时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职务的,按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确定。

“行政职级”,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职务层次相对应的行政职务级别。

“行政职级任职时间”,是指现行政职级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行政职级的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的总和。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满一年。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可按学制计入工作年限时间。

计算“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至1998年10月31日。

三、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认真作出思想动员和教育宣传工作,使检察官明确施行检察官等级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有关评定等级的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检察官等级的评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评定等级的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对未列入检察官等级评定范围的其他检察人员,要作出解释工作,稳定思想,不搞攀比。

(二)依照《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确定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具体对象,对属于评定范围的检察官,要认真核实检察官的职务、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工作年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行政职级的,要及时予以确定。

(三)对拟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逐人填写评定检察官等级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填报,其他检察官由所在人民检察院负责填报。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1998年11月1日。

(四)评定检察官等级,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领导和检察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政策上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绝对不允许自立章程,乱开口子。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指导,对在检察官等级评定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保证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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