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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安、陈石寿申请刑事赔偿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8]赔他字第12号【发布日期】1998.10.12【实施日期】1998.10.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张安、陈石寿申请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本案是经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决定对张安、陈石寿立案侦查,采取收容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违法的。本案是刑事赔偿案件,而不是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安、陈石寿的违法羁押应视为错误拘留,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侵犯张安、陈石寿人身自由予以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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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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