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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乱收费、乱拉赞助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05.02【实施日期】1998.05.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少数人民法院利用审判权力乱收费、乱拉赞助,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最高法院虽三令五申,严令禁止,但乱收费、乱拉赞助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彻底制止此类问题,现再重申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最高法院近两年关于严禁乱收费、乱拉赞助以及乱摊派的规定,充分认识利用审判权力乱收费、乱拉赞助的危害性。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诉讼收费的有关规定;绝对禁止向当事人、企事业单位、其他团体和个人拉赞助或收取赞助;绝对禁止向下级法院和审判部门下达“创收”指标;绝对禁止把奖惩与诉讼收费直接挂钩,搞“利益驱动”。办案经费不足,要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申请解决,绝不允许用乱收费、乱拉赞助的办法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二、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把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问题作为当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重点之一,认真清理,彻底纠正。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或者接受当事人、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个人赞助的,发现一件,坚决纠正一件,不能有任何动摇,不能不任何姑息迁就;收取的款物要主动退还,并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对有禁不止,明知故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在教育整顿中以及今后工作继续乱收费、乱拉赞助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三、各级法院要针对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首先要负起监督责任。

各地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要坚决贯彻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6月底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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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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