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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7]86号【发布日期】1997.07.15【实施日期】1997.07.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赵惠玲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清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一案的请示报告”〈〔1996〕浙法行他字第15号〉收悉。就该案涉及的国计生政字〔1989〕272号《通知》是否适用自费留学人员的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问题,可以参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教委国计生政字〔1989〕27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生育二胎属于超计划生育。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征收超计划生育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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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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