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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7]20号【发布日期】1997.08.15【实施日期】1997.08.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地专项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决定》的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决定》的自觉性。

二、各级人民法院近期要按照《决定》精神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和当前开展的执法大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办案“三同”及各种摊派、接受赞助等问题进行彻底的清理纠正。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诉讼费、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坚决禁止在外出办案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坚决禁止接受当事人、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团体和个人的赞助;坚决纠正向下级法院、审判庭、工作人员下达收费、“创收”指标,以及将收费、创收情况同办案经费、个人奖惩挂钩,搞“利益驱动”的做法。经费不足,要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申请解决。绝不允许利用审判权力通过采取向当事人、企事业单位等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搞摊派的办法解决经费问题。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要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堵住内部管理上的漏洞。要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上级法院首先要清理纠正本院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监督下级法院搞好清理纠正工作。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既要清理纠正各种违反规定的“土政策”,也要认真查处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既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也要下大力气监督规章制度的落实,不能使规章制度只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反映;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于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纠正。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本省法院贯彻落实《决定》和本通知,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告我院。我院也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到一些地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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