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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发文字号】法经[1997]297号【发布日期】1997.09.10【实施日期】1997.09.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反映: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执行该院〔1996〕一中经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时,分别于1997年8月20日和8月21日冻结了该公司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B股股票交易账户项下的资金。该两账户是经有关机关批准而开立的B股股票交易账户,其项下的资金是境外股民存入该账户的股票交易保证金,其所有权属境外股民所有。由于北京一中院的冻结,致使股票交易受阻,股民权益受损,境外股民欲在十五大期间进京上访。为此,请求我院监督纠错。

我们认为,B股股票交易账户上的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为股民所有,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将当事人反映材料转去,如情况属实,请你院立即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务必在本月15日前解除冻结,并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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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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