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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牟平县养马岛渔工商联合总公司诉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贸实业分公司苹果纠纷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5]126号【发布日期】1995.10.04【实施日期】1995.10.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山东省牟平县养马岛渔工商联合总公司诉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贸实业分公司苹果纠纷案件,被告曾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以因一审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你院(1995)鲁经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第6条的规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不当。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我院研究决定,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请你院接到此函后,依法撤销本案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并尽快审查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贸实业分公司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有效应立即解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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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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